由于ATM機被裝上讀卡器,南京的王先生一次取款后,銀行卡上46萬元不翼而飛。近日,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銀行需為此全額賠償王先生損失。
王先生是一家建設集團公司的項目經理。2007年10月,為了方便在市區購買建筑材料,他辦理了一張某銀行的借記卡。在這張卡里,王先生經常會存入大筆資金。
2007年12月2日晚7時許,王先生到某銀行熱河南路分理處ATM自助取款機上取款5000元。3日晚7時58分,王先生又在光華路的一處自助柜員機上取款5000元,取完款后他還接著查詢了卡上的余額,數據顯示他的卡上還有463942.2元。
3天后的一個下午,王先生又需要花錢,于是到就近的同一銀行江寧分理處欲取款10000元,讓王先生大為震驚的是取款機提示他的賬戶上余額不足。經查詢余額發現,當時他的卡上僅剩下2800元。當晚王先生再次查詢,發現卡內余額還剩下800元。王先生感到情況嚴重,于是當即趕到鼓樓公安分局報案。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發現12月4日至5日兩天王先生的借記卡先后有18筆取款和消費,取款加消費總額達46萬余元,取款和消費地點分別是北京和南昌。公安機關最終破獲該案后發現,原來王先生的銀行卡被克隆了,這伙犯罪分子利用在ATM機附近安裝讀卡器、MP4等手段,竊取了王先生的卡號和密碼,然后又用復制假卡從其賬戶上花掉了巨款。
由于銀行認為這是刑事犯罪而不是ATM機的技術漏洞造成王先生資金被盜取,所以本案與銀行毫無瓜葛,王先生的錢應該由警方向犯罪分子追索。出于無奈,王先生一紙訴狀將該銀行送上法庭。
2008年11月26日,鼓樓區法院一審宣判,認為王先生在銀行辦理了無存折借記卡,即與銀行建立了儲蓄合同關系。根據儲蓄合同的性質,銀行負有保證王先生借記卡內存款安全的義務。
鼓樓法院刑事判決書認定4名犯罪嫌疑人,是通過在銀行門口安裝了讀卡器和在ATM機上安裝了MP4的手段復制了王先生的銀行卡,這充分說明被告銀行的ATM機從技術上無法充分保護儲戶的存款安全,因此銀行要承擔責任。
最終法院支持了王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敗訴的銀行將給付他全部46.3萬余元的損失及相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