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歲的晨晨(化名)和父母一起到餐廳用餐,用餐完畢卻不小心撞到餐廳內的裝飾玻璃,造成十級傷殘。晨晨父親項先生一紙訴狀將餐廳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昨天,普陀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項先生對未成年的兒子晨晨監護不利承擔20%責任;餐廳的裝飾性玻璃既沒警示標志也不是鋼化玻璃,存在安全隱患,應承擔80%的責任,賠償相關損失共計9萬余元。
2007年10月5日中午,項先生一家在普陀區“朗朗上口”飯店用完餐準備回家。然而,當7歲的兒子晨晨走到飯店大堂時,一頭撞在大堂里一塊無框的透明玻璃上。玻璃“嘩”的一聲碎了,碎片四處飛濺,碎片在晨晨的喉嚨下切開一條7厘米的口子。經搶救,晨晨最終脫離了危險。然而,卻留下了后遺癥。經經手術治療,目前遺留有伸舌明顯右偏,語言輕度欠清晰,流涎等后遺癥,評定為十級傷殘。
事后,項先生將“朗朗上口”飯店告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