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委托中介出租自己所有的一套經濟適用房后,因租金和房屋裝修問題鬧上法庭。近日,豐臺法院以經適房不能出租為由判決雙方合同無效,中介應將房屋騰空返還并支付房租,而李先生需付裝修費5000元。
李先生在豐臺區南三環擁有一套經濟適用房。2007年11月,他委托一家房產中介將房屋出租,租期3年。李先生稱,中介隨后擅自將他的兩居室隔成了四居室,分租給4戶,并從中掙取租金差價。他因此起訴要求中介將房屋恢復原狀后騰空返還,支付拖欠租金8250元,并解除合同。
開庭時,中介辯稱,李先生交付的房屋原是毛坯房,中介在李先生同意的情況下對房屋進行了全面裝修,支付費用2萬元。中介同意解除合同,但稱李先生提前收回房屋導致中介要支付客戶違約金,所以反訴要求李先生賠償損失,與裝修費加在一起共2.4萬余元。
經過審理,法院最終沒有認定李先生或中介哪一方構成違約,而是判決他們的合同無效,理由是經適房不得出租。
判決指出,經適房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已被規定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不得擅自轉租或轉借他人居住。
本案中,李先生和中介違反了上述規定,因此合同無效。中介應返還房屋,將客廳隔斷拆除恢復原狀,并給付李先生房屋使用費8250元。因雙方均有責任,且中介沒有證據證明裝修費為2萬元,所以,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定裝修費,并由李先生承擔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