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張某向劉某買房子并支付了10萬元首期購房款,最終房子沒買成,張某還損失了數萬元。日前,倉山法院經審理認定張某自身對合同條款認識不清,構成違約,駁回其索賠訴請。
去年9月,張某與劉某、中介公司簽訂合同,約定劉某將其名下房產出售給張某,轉讓價30萬元。合同約定張某應在貸款銀行通知還款前,將購買房產的首期款交由中介公司監管。張某隨后向中介交付了10萬元購房款,劉某隨后也還清了銀行抵押貸款。但中介公司為張某辦理貸款前的評估后,張某沒有再繼續交納其他款項。
幾次催促后,劉某認為張某沒有足額交納首期購房款,提出解除合同。中介公司通知張某前往結算,扣下了定金和中介費等3萬元,余款7萬元退還給張某。隨后,中介公司將收取的2萬元定金支付給劉某。
張某認為,其已經交納10萬元,履行了合同義務,中介和劉某單方解除房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算違約。張某遂告上法庭,要求中介和劉某雙倍返還定金,并返還中介費。
倉山法院審理時,某中介公司沒有應訴。劉某辯稱,三方所簽的《房產經紀服務合同》合法有效,其已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張某遲延支付首期款構成違約,因此其有權依約定行使單方解除合同權,并沒收定金。
經雙方質證,法院分析認為,三方簽訂的《房產經紀服務合同》為有效合同。劉某依約履行了辦理房屋產權證等全部合同義務,中介公司也履行了相關的合同義務。
合同約定的購房首期款為:“房產交易轉讓總價款”減去“銀行承諾貸款額”。根據合同約定,張某在合同簽訂后交付的10萬元并不是全部首期購房款。
而向銀行貸款是張某的義務,中介公司和劉某在此過程中僅有協助的義務。張某沒有提供相關材料、未與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因此無法確定其貸款金額,從而無法確定其應交納的全部首期購房款,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法院認定是張某違約,遂駁回了其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