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5日,劉某為其小客車向華泰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全車盜搶險等險種。同年11月28日,劉某與物業公司簽訂車位使用合同,使用期限自2008年11月28日至2010年11月27日。2008年12月23日,小客車在小區被盜,劉某報案,公安機關于當日立案,至今未查到被盜機動車的下落。2009年3月18日,保險公司依據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的約定,先行賠付了劉某車輛損失4.7萬元,同時,劉某出具權益轉讓書,將被保險車輛的追償權轉讓給了保險公司。隨后,保險公司將劉某小區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有關損失。
北京市一中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焦點問題在于物業公司對劉某車輛被盜是否有過錯。依據劉某與物業公司簽訂的“車位使用合同”,雙方之間形成的合同關系為服務法律關系。物業公司提供的是有償服務,負有維護停放車輛安全的義務。現劉某的車輛在小區專用停車位被盜,物業公司應當承擔車輛損失的賠償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其在履行停車管理服務中并無過錯。本案中,劉某停車位上方有物業公司配置的監控攝像,但在車輛被盜期間該設備存在故障,物業公司未及時維護,屬于履行服務義務有瑕疵,顯然對車輛被盜存在過錯。另一方面,劉某本人未盡到其應負的謹慎、注意義務,將停車證留于車內,與物業公司向其頒發的停車證上的提示不符,對車輛被盜后能駛離小區也有過錯。鑒于劉某和物業公司對車輛被盜均負有過錯,雙方對車輛被盜的損失應各分擔一半。保險公司賠付車輛損失為4.7萬元,物業公司承擔其中的一半即2.35萬元。法院最終判令保險公司作為劉某的代權人有權向物業公司追償2.35萬元損失!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