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口罩等防控物資生產領域價格監督檢查,嚴厲打擊相關領域價格違法行為,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對防疫物資生產企業,以及相關的生產設備、原輔材料供應企業發布防控物資生產領域價格提醒告誡函。
關于防控物資生產領域的價格提醒告誡函
口罩、防護服、手套、護目鏡、75%消毒酒精、酒精棉球(片)、消毒液等防疫物資生產企業,以及相關的生產設備、原輔材料供應企業:
為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落實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市委市政府相關工作部署,保障市場價格基本穩定,切實維護廣大消費者權益,現提醒告誡如下:
各相關企業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價格法律、法規及政策,自覺增強社會責任感,積極參與市場監管部門倡導的“保價格、保質量、保供應”系列行動,主動向社會作出承諾,在疫情防控期間全力支援防疫工作,做到價格不漲、質量不降、供應不斷,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發揮社會共治積極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規定,禁止各相關企業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三、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各相關企業如有相關不正當價格行為,一經發現,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從重從嚴從快查處,并實施以下行政處罰:
一、經營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市場監管部門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市場監管部門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三、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市場監管部門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2020年2月6日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