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兩會上,“直事兒”(微信ID:cndsn-zxbdw)注意到,來自廣東的梁志毅委員提出從法律層面上嚴厲打擊傳銷違法犯罪行為,降低犯罪的追訴標準的建議,引發了行業的關注。
反傳條例滯后
傳銷經翻新不斷“異變”
“直事兒”(微信ID:cndsn-zxbdw)注意到,打傳工作雖曾取得較大成就績,但許多地方的打傳工作卻陷入了瓶頸。據有關打傳工作人員介紹,“現如今傳銷人員傳銷人員現在反偵查的能力越來越強,而政府在打傳的方法和手段上顯得有些滯后,他們往往把法律條文研究得非常透徹,很善于規避法律風險,這讓打擊傳銷工作變得艱難。”例如1040陽光工程傳銷規定,只要發展29個人,便可以領取所謂的1040萬元“出局”。為何只規定29個人?因為超過30人,就要入刑。而下線在30人以內,便不構成定罪標準。
“現在就算有傳銷者親人報案,但傳銷者也可以自稱是自愿的。”據打傳工作人員向“直事兒”(微信ID:cndsn-zxbdw)介紹,在這樣的情形下,要強行控制傳銷人員,可能面臨被反咬一口的風險。還有的傳銷人員,明明公安查到了他從事傳銷的筆記等證據,但問話取證時,他卻說那些筆記是自己在練習書法,遇上這些人,公安不能刑訊逼供,只能束手無策。
對此,不少參與辦案的民警表示,在現有法律條文下,只有極為少數的組織者被接受制裁,大部分參與者只能經過口頭教育后然后被遣返,但實際這些人往往遣而不散,回流現象嚴重,致使傳銷違法犯罪活動死灰復燃,造成打傳工作沒有震懾性,乃至于屢打不絕。
“直事兒”(微信ID:cndsn-zxbdw)發現,有些傳銷活動如“1040陽光工程”,是過去“拉人頭”傳銷的變種,組織者并不再像傳統傳銷那樣限制人身自由。現在還有人通過網絡等方式在虛擬空間進行傳銷,加上防火墻、識別卡等保密工序,工商局要取證更為困難。而更令人感到擔憂的是近些年傳銷大有向著年輕化、高智化蔓延的趨勢,傳銷參與者不僅有農村人口,甚至包括公務員、教師、大學畢業生、復轉軍人、實業家參與其中這些人群的加入使得傳銷趨于隱蔽性,破案難度系數也大大增加。因此在傳銷“日新月異”的變化中,如何推動打傳方式的發展成為專家乃至相關監管人員不得不思考的問題。
新型傳銷擴散
打傳形勢依舊面臨緊迫局勢
據統計,2016年,全國公安機關共立案偵辦傳銷犯罪案件達2826起,同比分別上升19.1%。“直事兒”(微信ID:cndsn-zxbdw)注意到,傳銷又開始出現“異變”,其行為開始由線下轉戰線上,尤其是以“虛擬貨幣”、“金融互助”、“微商”、“愛心慈善”等為幌子的新型網絡傳銷犯罪活動開始不斷蔓延。
當前,隨著互聯網的廣泛應用以及微博、微信、QQ等網絡社交平臺的迅速發展,依托網絡實施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多發。“直事兒”(微信ID:cndsn-zxbdw)了解到,這類傳銷主要呈現四個特點:一是蔓延迅速,大要案高發。傳銷信息依托互聯網以及微博、微信、QQ等社交平臺,在網絡空間廣泛擴散,傳銷活動得以快速蔓延,短時間內裹挾巨額資金、涉及眾多參與人員,波及全國,社會危害嚴重。二是名目繁多,迷惑性強。不法分子打著“虛擬貨幣”、“金融互助”、“微商”、“愛心慈善”等幌子從事網絡傳銷犯罪,大多以“金融創新”為噱頭,歪曲利用“區塊鏈技術”、“數字資產”、“電子商務”、“微信營銷”等概念,混淆視聽,引人入彀。三是利誘性、欺騙性強。多以“動態收益”、“靜態收益”、“推廣返利”等名目,許以高額回報,在群眾參與初期往往給予一定返利,制造“盈利”假象,形成較大誘惑力,以引誘更多人員加入并繼續發展下線。四是“職業化”特征顯現。傳銷網站搭建簡便,可復制性強,不法分子同時或先后運作多個傳銷平臺的情況多見,出現職業“操盤手”。這些人熟諳犯罪手法和參與人的投機心理,利用部分職業傳銷團隊實施“業務轉型”,大肆發展人員,瘋狂斂財。
傳銷活動手段的翻新升級,使得迷惑性、欺騙性更強。盡管公安等部門積極主動應對,采取多種措施打擊傳銷犯罪行為,但是受制于法律條文束縛,警方甚至不能進一步采取強烈措施,這也使得讓傳銷份子開始有恃無恐。
加強懲處力度
修改傳銷活動入罪標準刻不容緩
“直事兒”(微信ID:cndsn-zxbdw)注意到,2016年在中國政法大學召開的“新型網絡傳銷”學術沙龍上,國家工商總局相關負責人坦言,與上一年打傳工作相比其形勢并未好轉。甚至某些地區的打傳工作不僅沒能進一步有效遏制傳銷活動,反而呈愈演愈烈之勢。
對此現象,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黨委書記楊梅喜指出,傳銷屢打不絕是因為對一般人的懲處力度不夠,工商管理執行的處罰甚至形同虛設。楊梅喜指出,數量龐大的傳銷大軍大部分為一般傳銷參與人員,既是受害者也是騙人者。建議加大對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相應條款,加大對一般參與傳銷者的懲處力度。江西省新余市委書記劉捷則進一步建議,完善法律體系,國家在立法上對傳銷違法犯罪行為相關規定進行修訂,從治安到刑事“大小兩頭”明確對各層級傳銷人員的處罰標準。
在今年的兩會上代表委員梁志毅提到:“傳銷違法犯罪屢打不絕、屢禁不止,不僅嚴重擾亂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還直接威脅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傳銷類案件涉眾特性明顯,一旦處理不當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社會危害性巨大。”為此,他建議從法律層面上嚴厲打擊傳銷違法犯罪行為,降低此類犯罪的追訴標準,并允許對非頭目人員處以行政拘留。梁志毅認為,需制定全國公檢法系統內部統一適用的更加具體明確的實施意見,對“組織、領導”傳銷人員的具體追訴標準做出修改,確保各地公檢法機關在對傳銷案件的證據認識、案件定性、法律量刑等方面的有效統一,增強依法打擊傳銷犯罪的震懾力。
但是現狀是,“在打擊傳銷違法犯罪中,一個傳銷案件公安機關耗費大量人力物力抓獲成百上千人,最后只能對極少數人追究刑事責任,對眾多的中低層組織管理人員往往只是教育遣散,很難起到打擊震懾作用,造成打傳成本太高,犯罪成本卻太低。”梁志毅說道。當下條例規定缺乏明確的處罰措施,其結果來說只能是治標不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