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召回 守護安全
缺陷調查:法律賦予主管部門的權力
汽車產品缺陷調查是一項復雜的、細致的、技術強的專業工作。在我國汽車召回主管部門與企業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情況下,主管部門及其技術機構人員需要進行現場調查來獲取原始信息和初始憑據。為確保缺陷調查的順利實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賦予了必要的法律支撐。
這些必要的法律支撐包括:主管部門可以進入生產者、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可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和記錄;可以向相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況;生產者應當配合缺陷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有關資料、產品和專用設備;經營者應當配合缺陷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有關資料。
同時,《條例》也明確,主管部門不得將生產者、經營者提供的資料、產品和專用設備用于缺陷調查所需的技術檢測和鑒定以外的用途。
主管部門按照《條例》規定開展缺陷調查后,如果認為汽車產品存在缺陷,將先通知生產者,要求生產者實施召回。
如生產者對缺陷調查結果存在異議,或不認為汽車產品存在缺陷,并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了異議申請書和提交了汽車產品不存在缺陷的證明材料,主管部門將組織專家對生產者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論證,或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或實驗機構對相關產品的質量問題進行檢測或者鑒定。根據檢測和鑒定結果仍然確認存在缺陷的,主管部門將責令汽車產品生產者實施召回。
在美國,由于法律和管理體制相對健全和完備,美國所發生的缺陷汽車召回行動,絕大部分都是在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介入之前由制造商自覺執行的。在嚴格的立法約束和激烈的市場競爭情況下,生產者為了保證品牌汽車的地位嚴格進行質量把關,通過他們自己的試驗、檢測、售后信息收集系統和性能質量評估系統,以發現所存在的安全問題或者與安全標準不符的零部件,由產品部門最高領導作出主動召回汽車的決定。而由主管部門督促廠家進行召回的情況很少發生。對這些召回行動,主管部門的工作重點在于監督召回的效果,而且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也為制造商進行有效的汽車召回提供了多方面的幫助,得到了制造商的普遍接受和配合。主管部門也鼓勵生產者進行自愿召回,并對廠商的自愿召回行動和過程采取了諸如“降低監控標準”等具體鼓勵措施。
我國的汽車召回制度實施時間不長,召回制度尚未完全被汽車企業認同,同時汽車行業的自律水平相對較低,部分汽車生產者故意隱瞞缺陷,這些都消耗著大量的行政資源和技術資源。隨著《條例》的正式施行、配套管理體制的逐步健全和消費者教育的不斷普及,我國的汽車召回活動也將逐步走上“自愿召回為主、監督管理為輔”的良性發展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