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出臺食品安全抽檢工作管理新規
執法人員操作不規范企業可拒檢
本報訊 (記者傅江平)近日,廣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出臺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規定該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執法人員或抽檢人員在進行食品安全抽檢時,必須通過購買的方式獲得抽檢樣品,不得向生產企業索取抽檢樣品,不得向被抽檢單位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若檢驗結果合格,執法人員不能把檢后的樣品“截留”,必須捐給福利機構。
根據征求意見稿,該局將抽檢經費列入年度部門預算,規范經費使用,“抽檢應當購買樣品,不得向被抽檢單位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對于財政出資購買的樣品,執法人員不能私自處理。對于經過兩個月(從抽樣日期起)的保管期仍未過期的,將在市局統一組織下,由保管單位捐贈深圳市社會福利機構,并填寫《復檢備份樣品捐贈清單》。此外,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對于食品企業,原則上每年至少抽檢4次;對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單位所生產的成品,原則上每年至少抽檢兩次。
為了規范現場執法,征求意見稿規定,質量監測時,檢驗機構抽樣人員需向被抽檢單位出示《食品安全抽樣檢驗通知書》。抽樣完畢后,被抽檢單位填寫《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情況反饋單》,由抽樣人員帶回檢驗機構,檢驗機構統一整理后再交至市場監管部門。但執法抽檢時,執法人員則不需履行上述兩項義務。
按照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如果執法人員或檢驗人員少于兩人的,相關人員應當攜帶的有效身份證件等材料不齊全的,抽樣基數不符合抽檢方案和檢驗技術要求的,抽檢食品企業未經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的,企業可以拒絕檢驗人員抽檢。按照規定,執法人員要當著食品生產單位的面進行封樣,而且還要在封樣前和封樣后分別拍攝數碼相片,檢驗機構抽樣人員則可單獨進行抽樣。
深圳市場監管局要求,未經該局同意,檢驗機構不得擅自公開檢驗報告、數據或結果等相關信息,應在檢驗完畢后,及時將檢驗報告送達市場監管部門。對于不合格產品,該局會在5個工作日內將報告和通知書送達企業。如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以自接到結果后15日內申請復檢,市局會在兩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根據征求意見稿,如果復檢推翻市場監管局“不合格”的結論,復檢費用由該局或者分局的初檢單位承擔;如果復檢結果依然“不合格”,復檢費用由企業埋單。
記者了解到,雖然征求意見稿剛剛出臺,但相關規定已經試行有一段時間了。一家超市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現在抽檢人員很規范,需要抽檢哪些產品,都會自己過來購買,“挺正規的”。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