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欲曉 孫 健 蘭玉立
近日,山東某航空公司因航空器未經檢疫查驗、擅自起飛離境,被山東青島機場檢驗檢疫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鑒于該公司系第二次出現此類問題,檢驗檢疫部門根據相關法規,對其進行了一般程序立案處罰。此為山東轄區內對此類違法行為進行一般程序立案處罰的首例案件。
2012年12月29日,青島大雪天氣,某航空公司一架青島飛往日本的飛機滯留機場并計劃取消航班,后因天氣好轉,原計劃取消的離境航班正常執飛。但工作人員忙于處理另一架因晚點滯港飛機的客戶投訴、客人轉機以及為機組人員辦理入境手續等問題,未及時向檢驗檢疫部門遞交任何申報材料,飛機在未經檢疫查驗、未取得交通工具出境衛生檢疫證書的情況下擅自起飛離境。調查取證后,青島機場檢驗檢疫局對該航空公司航空器未經檢疫查驗、未取得交通工具出境衛生檢疫證書的情況下擅自起飛離境這一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處罰。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8條“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員,必須在最后離開的國境口岸接受檢疫”的規定。經查閱行政處罰檔案,檢驗檢疫部門發現,該公司曾于2011年11月2日因同樣問題依照簡易流程被行政處罰過,此次屬于第二次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20條第1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109條第6項、第110條第2款和山東檢驗檢疫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之規定,青島機場檢驗檢疫局對該航空公司作出了立案查處的行政處罰決定。
隨著國際貿易全球化以及旅游業的快速發展,我國進出境客流量不斷攀升,流行病例數也呈增加態勢,為有效防止疫病疫情的傳入傳出,確保公眾健康和國家安全,做好口岸傳染病跨境傳播防控工作顯得尤為重要。然而近幾年來,因片面重視服務、疏于監督管理等原因,國際航空公司違反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未經檢疫查驗擅自起飛離境事件屢有發生,2011年至今,僅山東青島地區就查處類似案件5起,涉及多家航空公司,本案中航空公司也系第二次出現此類違法行為。
在此,檢驗檢疫部門為航空公司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加強公司內部人員業務素質培訓,提高遵法守法意識,強化維護空港口岸衛生安全的責任心,為出入境旅客提供衛生健康安全保障;二是提高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的重視程度,加強與口岸衛生監管部門的溝通,共同探索特殊情況下方便快捷的航空器衛生檢疫查驗模式,提高通關效率;三是加強公司內部監督管理,特別是提高遇有突發衛生應急事件的處置處理能力,遇有情況發生,航空公司應立即報告檢驗檢疫部門,便于執法人員進行有效預防、及時緩解、控制和消除突發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出入境人員和口岸公眾身體健康,維護空港口岸正常的社會秩序。
《中國國門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