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吳江某小家電出口企業生產的一批“室內加熱器”送指定實驗室進行檢測,結果為不合格。原因如下:1、器具的背部外殼有一個非自復位的電流保護器,可意外復位引起危險,不符合GB4706.1-2005的要求。2、器具在斷開位置由開關斷開電源時依賴于電子元件,無機械斷開裝置,不符合GB4706.23-2007的相關要求。
吳江檢驗檢疫部門及時與企業進行了溝通,了解到:由于該產品全部出口美國,因此企業按照美國UL標準進行設計生產,并取得UL認證。經查閱UL相關標準并與實驗室溝通,UL標準中并沒有這兩項要求。由此檢驗檢疫部門要求該企業,此類室內加熱器只能出口到美國,若在國內銷售或出口歐盟國家須對電流保護器和開關實施整改,并按進口國標準型式試驗合格后方可出口。
檢驗檢疫部門提醒:1.企業在申請出口產品型式試驗時需要寫明出口目的國和檢測標準。2.經型式試驗合格產品如果更改出口目的國,企業需要根據進口國標準中差異性要求實施整改并重新檢測。3.同類產品出口不同國家的,企業需要加強內部質量管控和產品追溯,防止出現混料和差錯。4.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型式試驗產品的出口檢驗監管,核對產品結構和配件的一致性。(陳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