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12月21日,A公司向南通檢驗檢疫局辦理了一批1000噸柴油的報檢手續,該批柴油儲存在南通某公司保稅罐中。12月26日,A公司在未經南通局重量檢驗的情況下,擅自將其中494.219噸柴油從保稅罐中提出,調運至上海某公司。
A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五條、第十二條之規定,南通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對該公司實施了行政處罰。
案情分析:
保稅區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海關實施特殊監管、我國目前開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經濟區域。保稅區具有“境內關外”的特點。由于其“身處境內”,對于涉及安全、衛生、健康、環保等項目的貨物從境外進入保稅區時,如屬于衛生檢疫和動植物檢疫范圍的,應當實施衛生檢疫和動植物檢疫;如屬于用做原料的固體廢物、舊機電產品、成套設備的,則應當實施檢驗和監管;由于其“形同關外”,從境外進入保稅區時,一般貨物不需要進行商品檢驗;但如果從保稅區輸往境內非保稅區,屬于食品衛生監督檢驗和商品檢驗范圍的貨物,如同境外進入境內,應當實施檢驗。
由于保稅區自身的特殊性以及設立時間不長等原因,部分企業對于保稅區相關的檢驗檢疫規定在認識上存在一定的誤區:一是認為在進入保稅區時不需要進行商品檢驗的貨物,在出保稅區時也同樣可以不經過檢驗;二是將進入保稅區時實施的衛生檢疫或者動植物檢疫誤認為是該貨物已完成了相關的檢驗檢疫手續,不清楚應檢物在出保稅區時仍需向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并接受檢驗。
此案中的柴油是從保稅區輸往境內非保稅區,屬于應當實施檢驗的范圍,A公司雖向南通局報檢,但在南通局進行重量檢驗之前,擅自將部分柴油調運,違反了《商檢法》的有關規定。
這次處罰的意義不僅僅在于處罰違法行為本身,更重要的是通過這一處罰,能對其他企業起到一個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進出口企業應當主動學習保稅區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內部管理,在充分利用保稅區優惠政策的同時,防止此類違法事件再次發生。
法規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五條: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由商檢機構實施檢驗。
前款規定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使用;前款規定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合格的,不準出口。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檢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保稅區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從保稅區輸往非保稅區的應檢物,屬于實施食品衛生監督檢驗和商品檢驗范圍的,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對于集中入境分批出區的貨物,可以分批報檢,分批檢驗;符合條件的,可以于入境時集中報檢,集中檢驗,經檢驗合格的出區時分批核銷。(徐勁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