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行政爭議從源頭做起
內蒙古巴林左旗質監局五項措施強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
□ 王喜芳
行政執法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有利于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行政爭議。2012年,內蒙古巴林左旗質監局在執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各項規定的同時,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進行了專項檢查,并不斷完善,確保裁量權規范工作落到實處。同時結合說理性執法文書的推廣運用,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教育,規范執法,熟練掌握并正確應用裁量標準的有關要求,增強執法實踐中科學應用裁量標準的自覺性,防止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亂用和濫用,切實推進公正、公平、文明執法。
一是全面梳理執法依據。該局對《產品質量法》、《計量法》、《標準化法》、《食品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政處罰事項進行了全面梳理,使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更具針對性和操作性。
二是科學設定處罰標準。在梳理執法依據的基礎上,根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以準確適用法律為前提,遵循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程序正當兩項原則,綜合考量當事人的違法次數、造成危害后果的程度、配合整改的態度、違法時間的長度等因素,確定相應的處罰幅度,讓自由裁量的“大自由”變成“小自由”,努力做到依法、公正、規范、合理。
三是完善工作制度。為進一步加強執法監督,規范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明確規定評議考核采取日常評議考核與年度評議考核相結合、內部評議與外部評議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同時將評議考核結果納入年度工作目標。
四是加強案審工作。該局要求案審辦在案件初審時專門審核自由裁量是否合理問題,并形成初審意見書遞交案審委,案審委在集體審議時對免除、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理由進行專門審核,認為不符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從不遷就,即時糾正,切實維護執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切實扭轉“重罰款到位、輕案件責任到位”的功利性執法理念。
五是大力推行說理式執法。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案件審理規定》,該局大力推行說理式執法文書,從檢查、調查、案審、告知到執行的全過程說理觀念,把推行說理式行政處罰決定書作為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有效手段,通過展開深入透徹的論證說理,客觀公正地適用法律,從根本上化解當事人的抵觸情緒,使當事人釋疑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