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美國《中國木制工藝品輸美檢疫要求最終法案》,從2012年4月30 日起,美國將有條件恢復我國對美出口直徑大于1厘米的帶樹皮木制工藝品,原先被禁的部分中國木制工藝品將允許恢復輸美,但同時對木制工藝品的除害處理等環節提出了更為嚴格的檢疫要求。
據業內人士分析,該法案對我國出口企業的影響有四個方面:一是最終法案所針對的對象有所擴大,其涵蓋范圍由部件直徑大于1厘米的帶樹皮木制工藝品擴大至由竹、木、藤、柳等天然成分(含部分天然成分)制成的、部件直徑大于1厘米的輸美初加工木制工藝品。二是美方要求對部件直徑大于1厘米的初加工木制工藝品按美方所提供的檢疫處理指標進行檢疫處理。允許所有直徑大于1厘米木制工藝品可以采用熱處理方法進行處理,其熱處理指標由原來的木心溫度71.1℃持續75分鐘修改為60℃持續60分鐘,但直徑大于15.24厘米/6英吋的木制工藝品不得采用熏蒸處理方法。三是美方要求對生產上述木制品的企業進行注冊登記,其注冊登記的重點是對檢疫處理設施的審核和認可,同時,美方可派員對中國輸美木制品企業進行考察。四是美方要求企業建立完善的溯源管理體系,由原來的每件產品上加貼溯源標識修改為在裝運輸美木制品的運輸包裝上加貼溯源標簽,標簽包含企業注冊登記號和其他溯源信息。
為此,檢驗檢疫部門提醒涉及到該類產品的出口木制品加工生產及貿易企業,要及時了解該法案的內容,有針對性的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防疫管理等溯源管理體系,避免因產品傳帶有害生物而遭到出口國退貨或暫停進口而造成的損失。(孫旻旻)
孫旻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