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工業品監管實行重大改革 新修訂《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
2009-08-18 12085次
出口工業品監管實行重大改革 新修訂《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國家質檢總局新修訂的《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
一是根據企業信用、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質量狀況對企業分四類進行監管。采用“企業+產品”二維分類管理模式,即由 “一、二、三、四”四種企業類別和“高風險、較高風險、一般風險”三級產品風險等級共同決定出口產品“特別監管、嚴密監管、一般監管、驗證監管、信用監管”五種檢驗監管模式。規定了對不同類別企業的出口產品檢驗放行的寬嚴程度,產品的風險越高,相應的對其檢驗監管方式越嚴格,同一企業生產的不同風險的產品,實行的檢驗監管方式也會有所不同。
二是健全了企業失信懲戒制度,引導企業誠信自律。信譽差、質量低的企業,檢驗檢疫部門對其實施的檢驗監管方式越嚴格,反之亦然。如此,信譽好、質量高的優秀企業的通關成本和通關時間均大大降低,從而引導出口工業產品企業不斷在產品質量和企業信譽上下工夫,而好的產品和信譽又再作用于分類監管,使其獲得更寬松的監管放行方式,形成良性循環。
三是對出口企業實施主動分類,改變以往憑企業申請進行分類考核的做法,同時引入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產品和企業情況的變化隨時對其分類進行調整,主動分類和動態調整有機結合,確保對不同企業所實施的檢驗監管方式具有極強的針對性和時效性。
據悉,新修訂的《辦法》歷時三年,六易其稿,經廣泛調研論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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