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5月12日在京東商城購買卡西歐手機一塊,到手后發現手表太大,配戴不方便,遂按消費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規定,申請七天無理由退貨,遭到京東拒絕,理由是:消法第二十五條中的“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京東的意思就是,他們認為手表的性質決定了不能退換,我追問是什么樣的性質決定的,他們沒有正面回答,分明是霸王行為!!再者,消法規定,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我如何確認了??他們也沒有在商品介紹的什么位置有說明,此商品不接受七天無理由退換,這也是屬于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綜上理由,本人認為,京東私自將手表列為不予退換商品,屬霸王條款!京東應按消法給予退貨,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