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10月10日購買了安徽省富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卓爾系列350ml保溫杯一個,貨號是FGL-3130。一直正常使用,從未有如碰撞等個人的損壞行動。
到11月30日的時候,灌入95攝氏度度的熱水,蓋好杯蓋,不到2個小時,溫度即下降到不到30攝氏度。
從上述事實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 該商品的包裝盒上,明確寫道該商品的保溫性能為6小時下不低于50攝氏度,F在和說明嚴重不符,有嚴重的質量問題。
2 一個保溫杯,正常使用的情況下,不到2個月就出現這樣的情況,根本達不到國家關于保溫杯制定的標準,這是嚴重的質量問題。
3 安徽省富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擁有中國馳名商標,該商品上也有中國馳名商標的字樣。但其質量遠遠達不到中國馳名商標的標準。這是一種欺詐。
我要求:
1 富光公司或退貨退款,或更換。
2 富光公司要提出合理的解釋。
3 鑒于我為維權花費了不必要的精力和時間,我要求富光公司賠償1元人民幣。
4 要求富光公司完善售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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