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7年的時候停止使用中國電信的固定電話號碼(為了保密,稱為號碼A)。直到2014年,需要在中國電信的營業廳辦理其他的電信業務,然后電信的工作人員告知,機主的身份證名字在她們的黑名單里,辦理不了業務,原因是號碼A欠費了40多元,到2014年止,滯納金一共600多元,工作人員要求機主繳納費用。 就此問題,有以下疑問: 1,為何2007年至今為止,并未有電話,信件,信息或者其他的方式來通知機主之前使用的固定電話號碼A有欠費。 2,是否如果機主不是剛好到電信營業廳辦理業務,這個滯納金要滾雪球那樣,滾到幾千,幾萬塊。 3,在消費者本身不知道有欠費的情況下,在中國電信沒有起到告知義務的情況下,這樣的滯納金是根據什么相關規定,需要消費者來承擔這樣的滯納金的費用。 本人的要求就一個,如果是查詢過,真有欠費,可以補交所欠的費用,但是不能在這樣的情況下要求消費者承擔所謂的滯納金。否則會繼續通過其他的途徑進行投訴、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