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會計去年在上海移動卡號銷售點買了130張帶號碼的卡,公司員工使用了剩余30多張,今年把剩余的卡給新來的員工使用,結果有10張卡插到手機里沒有信號,電話無法打出,打這些號碼顯示的是空號狀態,后來我們與上海移動公司聯系了,說明情況后,移動工作人員稱是卡過期了,過了最晚使用時間,后來經我們查看包裝上確實有寫最晚使用期限,但是我們30多張卡,幾乎全部過期了,為什么有的就可以使用,就這10張不可以使用,移動公司聲稱卡號被回收了,我們看外殼包裝上沒有寫說明卡過去就會被回收,況且卡里應該有50元存款,難道連帶的50元也被回收了嗎,這不是霸王條款嗎,就好比錢存在銀行里,錢被銀行沒收了,這不是太冤了,找移動公司要錢,工作人員稱要扣代理商的費用,我們是消費者,只認卡上的說明,代理商和移動公司是定的什么合約和我們消費者有什么關系,為什么把他們的條款強加在消費者頭上,卡號是花了錢買的,我們也不要給我們選號的錢,只想把卡里的話費轉出來,不能轉把我們的卡恢復了也可以,現在的情況是移動公司推給代理商,代理商推給移動公司,互相扯皮,事情得不到真正的解決,移動的霸王條款能不能改改,壟斷行業就是這樣坑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