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于2016年在碧桂園左岸購置房產,11棟2單元2504 精裝. 2、于2018年6月30日到收房日期,但是經驗房后發現房門關不上錯位,下水口堵塞,無法達到收房入駐的標準,于是拒絕收房,負責人員回復說1月內修復完成,一個多月并無維修進度,遂投訴到碧桂園總部,第二天有人聯系維修。 3、9月5日師傅告知維修完成。 4、9月8日去再次驗房發現房門依舊關不上,遂聯系維修師傅,回復9月10日完成維修。 5、在9月9日去辦理收房手續被告知要求繳納7-9月所有的物業費600余元。開發商和物業告知雖然房子未達到入駐標準,但是并不影響收房,說我可以收房以后在慢慢維修。 請問這個物業費收取是否合理,因房屋問題無法達到居住標準,我是否需要繳納這個物業費。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是否適合于我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