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遼恒源房地產公司于2011年1月19日出售給我一套民用住房。合同約定商品房于2011年6月30日前交付買方。時至今天2012年3月14日仍不能按合同約定交付,并且不同意支付違約金。現要求該公司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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