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發現梁中水管漏水,向物業反映,物業聯系開發商做了初步維修,封住了水管破洞。但不知房間地板下已積水較多,幾年下來,踢腳線、門套、櫥的下部開始腐爛,木地板已下陷。 2012年初,就此問題向物業反映,而物業經理以房產保修已超期限,開發商已撤離,拒絕聯系與承擔。(居說物業4月要撤離,是否與此也有關系?) 我想問的是:保修期未完全修好,所留下的“后遺癥”,難道業主就不能再追訴?希望在315到來之際,我這個案例能讓專家們探討,以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2007年發現梁中水管漏水,向物業反映,物業聯系開發商做了初步維修,封住了水管破洞。但不知房間地板下已積水較多,幾年下來,踢腳線、門套、櫥的下部開始腐爛,木地板已下陷。 2012年初,就此問題向物業反映,而物業經理以房產保修已超期限,開發商已撤離,拒絕聯系與承擔。(居說物業4月要撤離,是否與此也有關系?) 我想問的是:保修期未完全修好,所留下的“后遺癥”,難道業主就不能再追訴?希望在315到來之際,我這個案例能讓專家們探討,以維護消費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