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云南昆明市啟鴻假日城市6-17棟業主,于2010年第4季度購買了該期房。合同約定2012年1月1日前交房,到約定期該項目現場未施工完成,無水,電常無,部分住戶漏水等,開發商為逃避責任擅自定義,置國家關于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條件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于不顧,上演現代版指鹿為馬,連哄帶騙的進行交房。對開發商如此交房與開發商交涉,協商均無果,一派強勢集團的囂張。 為此書面已向昆明市住建局投訴并附相關照片、向新聞媒體反映均都回到了開發商,試想開發商如果自己很自律很負責,我們是不是無事在找事?個人窮一生的積累,金額不可謂不大,買的就是這樣的交房和這樣的商品房?! 正義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