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0年9月17日購買江蘇四達動力機械集團無錫柴油機廠生產的柴油發動機,號碼1105044,訂貨號AE29A 13T,該發動機銘牌標注型號為SD4AE453D,標注功率為45KW,而他們提供的發動機說明書卻表明“實際型號”為480型柴油機,功率僅為29KW.經過與廠方聯系,他們稱是普通國一標準套用國三標準型號,目的是為了車輛好上牌,因為國一柴油發動機車輛不能上牌。 本人認為,該廠制造假冒產品對消費者實施欺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26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對我進行雙倍賠償,并建議相關部門對該非法行為實施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