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今年9月20日購買速騰1.6L 手動舒適型轎車一臺,在9月24日行車途中儀表板上出現EPC燈報警,次日將車送往4S店維修,并表示為線路問題;在9月28日,該車EPC燈再次報警,怠速不穩,同時排氣故障燈報警,4S店派員到廠解碼后開回4S店維修,并表示為線路問題;10月20日,該車EPC燈再次報警,維修后表示節氣門引起的故障;11月5日,該車在啟動時EPC燈再再再再次報警,怠速再次不穩,送往4S店維修,表示行車電路故障引起。 本車現時里程為1080公里,200公里是進入4S店的來回路程,第四次維修都沒有一個確切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 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車主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4S店負責退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