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疆烏魯木齊市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2.6億借貸案”引起了媒體、公眾和法學界的廣泛關注。(2017年2月12日, 民主與法制網《烏魯木齊2.6億借貸案調查》)
2017年7月26日,包括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張明楷、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教授、博導楊立新、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導阮齊林在內的多位法學界權威專家齊聚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就張明偉、甘彥海指控方濤及其下屬在系列民間高利貸借款糾紛中涉嫌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詐騙罪一案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法律論證。
與會專家出具的法律論證意見書指出,方濤及其下屬指使他人偽造公證處公章,騙取股權轉讓登記的行為涉嫌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和詐騙罪。方濤及其下屬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捏造借款合同發起訴訟,進而非法占有他人巨額財產的行為涉嫌虛假訴訟罪、詐騙罪。方濤及其下屬、他人以還款為名騙取彥海公司銀行貸款資金1.06億元的行為涉嫌詐騙罪。
此前,這起經多位省部級領導批示、督辦而未果的“專案”、圍繞該案的一系列錯綜復雜的借貸糾紛訴訟,連同甘彥海對自治區公安廳刑偵總隊某負責人和系列訴訟主審法官的實名舉報,共同引爆了當地的輿論場。
借款5000萬要還2.6億 開發商深陷“套路貸”
禍始6年前的一筆5000萬元民間借貸。
2010年至2012年6月,新疆彥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彥海地產)法定代表人甘彥海從烏魯木齊市油城行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下稱油城行小貸公司)實控人方濤處借款5000萬元,實際到賬4500萬元。此后,彥海地產先后歸還4037.1萬元。
但讓彥海地產深陷泥淖的是,由于新開樓盤滯銷,還款逾期,利息也節節攀升。從當初約定的銀行利率四倍不斷攀升,月息5分、8分、復利計算利率100%直至200%,利息已遠超本金數倍并被計入本金。
甘彥海舉證稱,與此同時,油城行小貸公司通過制作假《借款合同》,強逼其簽名,“2年間,扣除已還的4037.1萬元,竟然還欠款高達2.2億”。
甘稱,2013年 2月8日,自己被迫再度從方濤介紹的關系處借款8000萬,當即被轉入方濤指定賬戶“用于還款”。
至當年7月,欠款被計算至2.6億元。
甘舉證稱,為了使2.6億元的借款“合法化”,方濤一方面脅迫自己承認債務,另一方面通過湯某、王某等四人多次分批轉款2.6億元至彥海地產專設賬戶,隨即被轉至方濤指定賬戶,“造成彥海地產借款2.6億元的假象”。 “為了將這筆虛假帳務和高利貸形成的2.6億元債務洗白,方濤等脅迫彥海地產以價值8億元的在售項目紫荊公館1號商業寫字樓為抵押,與湯某等四名自然人簽訂2.6億元借款合同”。
方濤的法律顧問劉耀中就2.6億當日轉入轉出給出的解釋是,方曾于甘就借款商定項目收益分成,轉出2.6億應為對預期收益的提前分成。但這一說法遭到甘彥海的否認,甘稱與方濤之間沒有合作關系,更不存在分成。
上述事實經甘彥海持續舉報,獲得自治區多名領導批示,新疆公安廳刑偵總隊打黑支隊介入調查,多名涉案人員就此均有陳述筆錄。
一宗罪:涉嫌詐騙罪
在方濤再度向彥海地產借款4240萬元并扣收當期利息800多萬元后,事件陡然升級。
甘彥海提供的證人證言材料顯示,2014年3月24日,方濤帶領多人闖入彥海地產,驅趕紫荊公館銷售人員,宣布“接管”,并強行取走公章、合同章、財務章和法人私章。
但方濤辯稱,上述公司印鑒系經彥海方同意的移交,對紫荊公館的接管實際是“委托銷售”。
此后,屬于彥海地產的紫荊公館266套商品房被以低于市場價1500-2000元的價格銷售。
轉賬憑證顯示,900余萬元銷售款被直接轉走,由此帶來的糾紛導致了一系列群體性上訪事件。
“截止2014年7月,2.6億元虛假借款經利滾利計算,僅本金已高達3.6億元”。此時公司已被侵占,甘彥海稱只能眼看著方濤霸占彥海地產價值8億元的商業門面及寫字樓。
甘稱,方以同樣的手法,“制作總額4億元的多份虛假《購房合同》和《預售商品房補充協議書》,僅此二項,侵吞我公司10.06億元”。
緊隨其后,湯某、王某等四人以未按時交房違約主張賠償為由向自治區高院起訴彥海地產并一審勝訴。
彥海地產隨即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0月8日,最高院判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湯某等訴訟請求。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審理查明,涉案的借款利率超出了法律規定的民間借貸保護上限。在該判決中,最高院亦明確指出,對基于借款合同的實際履行而形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數額應當予以審查,以避免當事人通過《商品房買賣合同》等方式,將違法高息合法化。
參與前述論證的專家認為,方濤及其下屬伙同他人以償還彥海公司所欠債務為由,要求彥海公司作為貸款主體向銀行借款1.06億元,在收到該1.06億元后卻沒有用于抵償彥海公司所欠債務,占為己有,涉嫌詐騙罪。
與會專家認為,2013年12月9日彥海公司就1.06億元貸款簽訂的《協議》顯示,該公司同意作為貸款主體將紫荊公館一號樓2、3、5、6、7層抵押,向新疆天山農村商業銀行借款1.06億元。案涉當事人湯某與馬某被指定為貸款資金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人,該筆資金是彥海公司為償付欠方濤欠款而進行的借貸。賬戶流水單也證實,該筆款項分批于2014年3月20日和3月24日全部打入《協議》約定的指定賬戶,由方濤及其下屬伙同他人實際占有控制。但在占有該筆賬款后,又于2015年以欠款為由向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起訴彥海公司,該院則通過(2015)烏中執字第00082號《民事判決書》確認彥海公司應當履行還款義務。該證據進一步證明,方濤等并未以該筆1.06億貸款資金抵償債務,而是以還款的名義騙取并至今非法占有該1.06億。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宗罪:涉嫌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和詐騙罪
在甘彥海陷入借貸與購房合同訟爭期間,多名亦因高息借款與方濤纏訟者向公安部門聯名舉報方濤“涉黑、非法經營”。
已知的舉報者包括彥海地產甘彥海、新疆名佳煤業有限公司(下稱名佳煤業)實控人張明偉以及一名自稱“被設局境外賭博向方濤舉債,被侵吞公司資產的受害人”劉某。以及何文金向方借款1500萬,已還1900萬后被暴力脅迫寫下1500余萬借據,陷入訴訟最終被侵占年產值數億元工廠。
名佳煤業的案例和甘彥海的遭遇相似,操作手法卻更為露骨。
2012年初,名佳煤業實控人張明偉多次向方濤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昌吉市華陽眾力房產公司(下稱昌吉華陽)借款,本息合計5500萬元。
在數度漲息并復利計算后,張明偉累欠1.6億。幾經騰挪,張明偉持有的名佳煤業被方濤等人采取偽造公證處公章制作虛假公證書,偽造張明偉“簽名” 欺騙工商局,將張明偉名下34%股權被變更至羅某名下。但最終被張經行政復議裁定變更無效奪回股權。
記者獲得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商局《處罰決定書》顯示,2012年4月,方濤指定其公司業務部經理劉耀中制作虛假《公證書》、《授權委托書》”,于2012年5月2日辦理了股權變更。
相關舉報稱,與此同時,方濤以虛假債務的借條起訴張明偉,“在張不知情的情況下,達成調解書”,法院則據此作出錯誤裁定,方濤試圖由此“將非法變更的股權合法化”。
2013年7月29日,經舉報、調查,自治區工商局撤銷了前述股東變更,將股權恢復至張明偉名下。其后張通過合法手續取得煤礦的全部股權,“但方濤已實際控制了該礦,張明偉始終不能進礦經營”。
與會專家結合扎實的司法證據,一致認為,方濤及其下屬指使他人偽造公證處公章騙取名佳煤業股權登記的行為涉嫌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和詐騙相關財產犯罪。
根據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工商企監處(2012)6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2012年4月28日名佳煤業有限公司34%的股權變更登記中,委托代理人孟某提交的(2012)新烏證內字第13356號公證委托書及(2012)新烏證內字第13360號公證委托書系偽造。
另據工商行政管理局烏魯木齊名佳煤業有限公司債權人訴求專案組查明,偽造上述公正文書的具體情節系2012年4月方濤指定其公司業務部經理劉耀中、其駕駛員馬某、其秘書羅某辦理名佳煤業股權轉讓事宜,確定在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時將張明偉34%的股權指定轉讓予羅某名下。其后,劉耀中安排名佳煤業的工作人員孟某代為辦理名佳煤業的股權變更登記事宜,孟則偽造授權委托書及公證書在自治區工商局窗口辦理了名佳煤業的股權變更登記。
同時,根據工商管理局委托新疆恒正司法鑒定所的檢驗鑒定,孟某提交的張明偉授權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委托書上的簽名也非張本人書寫。該證據足以證明,名佳煤業股東張明偉等對于股權轉讓事宜均未予以授權,方濤及其下屬實施了指使孟某偽造虛假公正材料的行為,并以此騙取了名佳煤業的股權變更登記。由于公證處屬于國家事業單位,因此方濤及其下屬劉耀中以及孟某涉嫌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
法學家們論證認為,方濤及其下屬通過偽造公證處印章,制造虛假公證材料的行為騙取了名佳煤業的股權變更登記,進而以行使股東權利為由,強行介入“名佳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侵占“名佳公司”銷售達1億元以上,給名佳公司及其股東張明偉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屬騙取財產性權益,涉嫌詐騙。
三宗罪:涉嫌虛假訴訟罪、詐騙罪
甘彥海和張明偉等舉報者認為,在一系列高息借款訴訟背后,是方濤精心編織的一張“詐騙、高息放貸和非法經營圖譜”,主體包括油城行小貸公司、“以小貸公司牌照非法經營高利貸,通過虛構債務,以虛假訴訟的手段,最終大肆侵吞受害者資產”。
這一點得到了法學家們的支持。
參與論證的專家一致認為,方濤下屬馬炳臣以張明偉及名佳煤業欠貸款1.5843億元為由起訴張明偉及名佳煤業,但現有證據足以證明該債務虛假,方濤及其下屬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并在取得新疆烏魯木齊高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后,帶人長期控制名佳煤礦,嚴重侵害他人財產,系列行為相互印證,涉嫌構成訴訟詐騙。
理由是:方濤下屬馬某訴稱:2012年元月,名佳煤業、張明偉向其借款1.5843億元,但現有證據顯示,沒有任何銀行打款記錄可以證明該筆借款的存在,借款合同有偽造嫌疑。
其次,自治區高院先是通過(2012)新民一初字第4號《民事調解書》確認了馬訴稱的欠款,但是現有證據顯示,張明偉稱自己未接到過任何傳票,也沒有出過庭,對于該民事訴訟以及該《民事調解書》所成列的事實毫不知情,直到方濤公司下屬人員搶占煤礦時張明偉才知道有這樣一份“調解書”。隨后,張并向自治區高院主張權利,該院遂作出(2012)新民第162號《民事裁定書》中止原(2012)新民一初字第4號《民事裁定書》,并以訴訟主體不合格為由判決駁回馬的全部訴訟請求,該證據進一步證明其訴稱的1.5843億元欠款沒有事實依據。
另一佐證是,方濤在就該筆欠款提起民事訴訟的同時也以張明偉涉嫌合同詐騙罪為由向烏魯木齊市公安局報案,經過烏魯木齊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二大隊偵查,案涉欠款并不存在。該證據表明,方濤及其下屬馬某向新疆高院提起的民事訴訟根本沒有借款的事實依據,屬于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據名佳煤業多名員工的證人證言,方濤在取得(2012)新民一初字第4號《民事調解書》后,于2012年5月17日帶領60多人到名佳煤礦,打砸搶占礦區辦公室、財務室、磅房,將名佳煤礦和方濤經濟往來的全部賬本及磅單票據全部銷毀。在高院裁定中止原調解書執行以及駁回馬某的全部起訴之后,方濤仍實際控制名佳煤礦,嚴重損害名佳煤業有限公司及其股東的財產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對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根據修正前刑法應當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證罪等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規定處刑較輕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的有關規定。實施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根據修正前刑法應當以詐騙罪、職務侵占罪或者貪污罪等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的有關規定。
本案中,方濤及其下屬捏造借款事實提起民事訴訟,騙取法院民事調解書后暴力強占名佳煤礦,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系列行為相互印證,根據修正前刑法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應當適用修正前刑法關于詐騙罪的規定。
再度實名舉報專案組長、主審法官違法違紀
2015年起,甘彥海、張明偉等持續向公安部門舉報方濤等“涉黑、非法經營”,并引起了自治區黨委、政府有關領導的批示,但該案至今無果。
2016年7月至9月,記者多次前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信訪局等部門就舉報反映的情況進行采訪核實,得知此前烏魯木齊市政法委曾關注此案,但最終經調查,給出的結論是“方濤不構成犯罪”。
接近自治區公安廳刑偵總隊的知情者稱,此案情況復雜,“多位領導關注、批示、督辦過,但沒什么用”。
2017年5月,因甘彥海已無力支付高額的上訴費用,從最高人民法院撤回了該案的最后一次上訴。
窮盡司法程序的甘彥海再度向媒體和有關部門實名舉報在該案的調查、審理中涉嫌違法犯罪的兩名關鍵人物。
甘彥海提供的音視頻資料和書證顯示,經自治區領導批示后成立的方濤案專案組負責人、自治區公安廳刑偵總隊副總隊長高兆毅對如此重大的集團犯罪、重大經濟犯罪的案情上“玩忽職守,推諉扯皮”,面對律師詢問時謊稱該案已撤案,并拒絕向當事人提供立案通知書。甘同時亦實名舉報:在其與方某的數次訴訟中擔任主審法官的孫萬里涉嫌“枉法裁判、違法拒絕司法鑒定申請、違法拒絕回避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