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訂了“兇宅”怎么辦?
2016年,潘先生看中一套住房,在簽訂買房協議并支付20萬元定金后,了解到這套房屋曾有人自縊身亡。潘先生認為房東徐先生隱瞞重大事項,要求解除協議、返還定金;徐先生則認為潘先生嫌房價貴想違約,定金應予沒收。
近日,上海長寧法院對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撤銷雙方基于重大誤解簽訂的協議,房東徐先生返還潘先生20萬元定金。
澎湃新聞記者從法院獲悉,去年3月初,潘先生在房屋中介公司的推介下,與徐先生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約定以375萬元購買徐先生名下一套住房。簽約后,潘先生支付了20萬元定金。
幾天后,潘先生從房屋鄰居處了解到,十多年前,曾有人在這套房屋內自縊身亡。潘先生大為驚訝,委托律師進行調查。調查結果顯示:2001年4月,一名戶籍在該房屋內的女性因自縊報死亡。2016年1月,該房屋因存在敲承重墻及衛生間改灶間行為,被小區物業公司發出過《違章建筑整改通知書》。
2016年7月,潘先生以所購房屋為“兇宅”且被告擅自改動房屋結構為由,向長寧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單倍返還定金并支付相應利息。
房東徐先生不同意這一訴訟請求。他辯稱,在潘先生第一次看房時就已告知房屋結構改動的情況,而“兇宅”的說法沒有任何根據。徐先生認為,是潘先生覺得房價貴了想違約,所付定金應予沒收。
經兩次公開開庭審理,長寧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房東徐先生返還20萬元定金。
審判長馬浩波表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涉案房屋是否為“兇宅”。綜合原告提供的證據和法院依法調取的證據,并結合經驗法則來看,曾有戶籍在涉案房屋內的案外人在涉案房屋內自縊死亡的說法具有一定合理性,同時被告也沒有舉證證明案外人在他處自縊,據此,法庭推定案外人自縊于涉案房屋內。
馬浩波說,根據中國社會傳統風俗,涉案房屋曾為“兇宅”一事確實會對涉案房屋的價值產生一定不利影響,并進而左右買家的購房意向。由于被告自身取得涉案房屋權利的時間較短,而且獲取案外人自縊信息有一定難度,因此,被告表示對“兇宅”一事并不知情的說法也是合理的,不能認定被告存在故意欺詐、隱瞞等行為。
綜合分析案情,馬浩波表示,涉案合同是在雙方都有重大誤解的情況下訂立的,責任不能簡單地歸結為原、被告任何一方。因此,該合同依法應予撤銷。合同撤銷后,被告已經收取的定金應當全額單倍返還給原告。原告主張利息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