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在這種快節奏的生活當中,超市已然是每個人生活當中不可或缺的一種生活消費途徑和場所。
超市的發展,有利的刺激的當地消費的提高和廣大消費者的生活質量的改善。便捷的購物方式以及安全的購物場所,收到廣大消費者和市民的喜愛。拖著疲憊不堪的身心和煩躁的心情,去超市走一走或許也是一種合理的放松方式。然而,就是在這種受大眾歡迎的超市卻或多或少有些地方“不趁人意”。
我們在超市消費的時候,一般情況而言,都會一次性采購很多商品,在結算的時候,早就忘記了商品明碼標價標簽上的價格了。這種時候,對于“低標價高收款”的行為是很難發現的。因為購買的商品眾多,也不記得哪一件商品明碼標價的究竟是多少錢了。這才是商家敢于和我們玩“價格魔術”的原因所在。而這樣的“價格魔術”卻戲劇性的發生在筆者身上。
也就在前不久,筆者的同學因為剛換房子,需要置辦一些家庭用具,便就和朋友一起去一家比較近的超市。筆者的同學看著那些比較優惠或者打特價的商品,便就隨即拿了些。然后當筆者的同學滿懷歡喜的拿著自己的商品結賬時候卻發現產品在結算的時候比在貨架上的時候足足高出了一倍之多。筆者的同學滿懷疑問的與收銀員溝通,經過溝通之后,收銀員便說,產品貨架上的貨物編號商品編號不符。并建議筆者的同學更換產品或者退貨。然而,筆者的同學拿到產品編號與貨架上的編號相比對時候卻發現,完全一致,沒有任何問題。筆者的同學帶此問題便就與收銀員商量。然而收銀員卻未能夠給予合理的答復。無奈找到相關的銷售經理。經過相關銷售經理調查之后,給出的結論卻是因為特價商品的優惠時間已經過去了。現在恢復原價。由于超市產品過多,沒有來得及更換價格牌,所以便就出現了這種情況。那么事情就出現了情況,明明是商家出現的問題為何要毫無條件的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呢?商家自己的問題按道理應該是由商家自己協商解決。而且按照超市的相官規定,提出多收款項雙倍賠償的要求,遭到拒絕。由于過于糾結此問題,相關的負責人也帶有了些情緒化的回答:“退貨或者換貨可以。雙倍返還肯定不行。”究其原因便說“由于人為疏忽,并不是人為故意而為,更沒有欺詐的舉動,所以并不由超市單方面承擔責任。”
無獨有偶,就此類事情筆者在網上發現時候卻發現此類事情在他的消費者身上也有發生。
來自東莞的一位先生便將這類事件向工商管理局投訴。工商管理局得到的結果如下:
“我局接投訴后,立即組織工作人員到麻涌福嘉百貨店進行核實。經調查,該店擺放“加多寶”飲料的貨架上銷售標價為3.5元/罐,未發現投訴人所反映的2.8元/罐價格標簽的情況。而麻涌福嘉百貨店蔡經理否認投訴反映情況,并明確表示不接受調解。根據《消費者協會受理消費者投訴工作導則》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決定終止調解,并已將情況告知投訴人。
根據《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一條和《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條的規定,建議投訴人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
說到此,筆者便就有個疑惑,商家這般做法到底是無心之過還是有意為之呢?尤其是每周的周末,人多加上每個人的購買的物品很多。便就有相當一部分人都沒工夫去看結算小票。而根據天津市消協市場統計調查顯示表明,商品標價與實際收費不符的情況,45.6%的消費者認為未發生過,30.3%的消費者認為發生過,24.1%的消費者表示沒注意。選擇發生過的消費者,一般是在結賬時發現標價與實際收費不符情況,收銀員解釋多是由于批次不同、促銷活動不同,價簽未能及時更換或商品擺放位置錯位所造成。
所以如果說商場看出了這樣的空當進行“潛規則”呢?實施明碼標價是對消費者權益的維護。明碼標價也是商戶之間的最基本的保障和平等互惠的條件。問題是,超市為何能鉆了明碼標價的空子呢?這說明在實施明碼標價的時候,監管部門沒有做到嚴格查處,審核時候的明碼標價是一回事,而收費的時候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從《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了解到,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造成歧義亦或者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屬于不正當價格行為。而根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第(一)項“標價簽、價目表等所表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詐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構成價格欺詐行為。而超市并沒有正面承認,只說人為疏忽,繼而與消費者相互推卸責任,引起消費糾紛。
在此,中國質量萬里行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超市購物時,一方面要仔細核對商品與標簽后再決定購買;另一方面消費者要提高自身素質,將不想要的商品“物歸原處”,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與此同時超市經營者應以誠信為本,杜絕“混亂標價”、“虛假促銷”等行業潛規則,再一方面加強超市工作人員檢查力度,防止出現類似價格標簽錯位行為。監管與自律一定要合理配合。人無信則不立,也無信則不興。不管是企業經營者還是消費者都要做到守信這一基本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