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美工“筆誤”將“吋”寫成“寸”兩級法院判國美電器退一賠三
華商報訊(記者 楊托)促銷廣告標注的彩電是50寸,買回家測量卻發現不足40寸。消費者為此將西安市國美電器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以下簡稱國美渭南分公司)告上法庭,臨渭區法院一審判國美渭南分公司向消費者退貨款,并付3倍賠償金。
國美不服上訴,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渭南中院)近期終審維持原判,并對商家要求消費者退還電視等主張不予支持。
看促銷廣告買50寸電視
實際不足40寸
2014年2月28日到3月2日期間,國美渭南分公司開展電視促銷,并制作了促銷廣告。3月2日,河南人潘先生購買了一臺促銷的50寸電視。
潘先生后來發現,宣傳中電視規格50寸,但實際不足40寸,并存在其他問題,隨即向物價、質監和工商等部門舉報。國美渭南分公司被認定在經營中使用非法計量單位、構成價格欺詐、作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隨后,潘先生將國美渭南分公司告到臨渭區法院,要求判對方返還貨款并支付3倍賠償。臨渭區法院審理認為,國美渭南分公司在涉案商品銷售過程中采取非法計量單位“寸”,與商品實際規格尺寸不符,還有其他問題,存在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構成欺詐,且被相關行政部門認定并予以處罰。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潘先生的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去年12月14日,臨渭區法院一審判決,國美渭南分公司向潘先生退還貨款5665元,并按價款3倍支付賠償金16995元。
國美稱是美工筆誤 法院認為不是免除責任依據
此后,國美渭南分公司向渭南中院上訴,認為:潘先生購買商品的目的是借機索賠,因此不是消費者;該公司門店打印的彩電50寸等內容,是美工工作失誤、筆誤,發現后已及時更正,不具有敲詐故意。同時,一審判決判退還貨款,應該扣除折舊費,并讓潘先生退還電視。
渭南中院審理認為,潘先生在國美渭南分公司購買商品,雙方買賣合同關系明晰,潘先生消費行為應受法律保護。
國美渭南分公司的宣傳內容與實際出售產品存在明顯差異,極易誤導消費者,屬銷售欺詐行為;美工工作失誤的說法不能作為免除責任依據;要求退還涉案商品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今年3月22日,渭南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國美渭南分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商家應誠信經營
昨日,國美渭南分公司在此案中的一名委托代理人表示,通常所說的屏幕尺寸都是英寸,確實是因失誤將本應寫成的“吋”字寫成“寸”字(1英寸= 0.762寸),而被對方以此為由索賠。對于下一步是否賠償,還得由公司決定。
渭南中院參與該案終審判決的代理審判員雷俊鋒表示,希望通過此案警示更多商家和消費者。作為商家,應該誠實守信經營,向消費者提供的關于商品質量、性能、用途等信息應該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而消費者在購物前,也可通過實物了解欲購商品的具體規格和參數等,收貨時也要根據票據進行查驗。同時,還要注意保存好相關票據等,出現問題可通過相關部門維護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