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近20年來的首次大修已經完成,10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修正稿。在新做出的調整中,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的規定成為最受消費者歡迎的亮點。
關于侵權行為的賠償額度,一審稿曾提出為“兩倍”,修正稿則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從“兩倍”到“三倍”,就實際賠償金額而言不過增加了一小點,但從立法精神指向來看卻前進了一大步。
侵權賠償是適用等價原則,還是適用懲罰性原則?社會各界的看法并不一致。一些傳統的民法學家固守“填平式賠償”,堅持侵權人的賠償額應與受害人的受損程度持平。其結果,對違法犯罪起不到震懾作用。面對愈演愈烈的消費侵權現象,越來越多的立法者、消費者和社會有識之士意識到,“等價賠償”不足以遏制生產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必須實施“懲罰性賠償”,讓侵權的廠家商家感到實實在在的疼痛,不敢再胡作非為。
只有當違法成本遠遠高于違法收益時,違法預防才有可能收到實效。“三倍賠償”正是這種精神理念的體現。
盡管“三倍賠償”的規定來之不易,但與法治相對成熟的國家相比,我國的賠償額度仍然很低。在假冒偽劣、消費欺詐仍是社會突出問題的今天,“三倍賠償”能否收到懲戒效果,我們還要拭目以待。更讓人無法樂觀的是,這額度不高的懲罰性賠償,在司法實踐中也很難落實到位。懲罰性賠償難過三道鑒定關:
其一是真偽鑒定關。在偽劣產品對消費者造成傷害的時候,不負責任的生產經營者慣用的第一招就是矢口否認,拒不承認施害產品為本企業生產,反說是其他企業仿冒,自己也是受害者。單從標識、外形來看,許多同類產品猶如孿生兄弟,普通人很難區分差別,只有生產者自己和少數業內行家才能辨別真偽。賊喊捉賊,許多官司成了無頭案。
其二是責任鑒定關。當本公司的產品對消費者造成傷害成為鐵案后,不負責任的生產經營者隨之拋出的第二招就是,傷害的主要責任在消費者使用不當,產品本身并無瑕疵。產品使用不當的確會造成傷害,消費者使用是否得當,往往無據可查、無跡可求、無人可證。不是傷亡事故,不會驚動司法機關;不是重大損失,不會求助鑒定機構。多少維權行動,在曠日持久的推諉之中無果而終。
其三是質量鑒定關。盡管法律規定,生產經營者有證明自己的產品不存在質量瑕疵的義務,但在不少地方常常是誰主張誰舉證,高額產品質量鑒定費超出一般消費者的支付能力,令人望而卻步。有的質檢機構,不接受消費者個人送檢;同一樣品,不同檢驗機構鑒定結論大相徑庭。
真偽鑒定、責任鑒定、質量鑒定,是侵權行為認定的必要程序,是懲罰性賠償的前期工作。配套操作措施到不了位,對消費者而言,法律規定再高的賠償也不過是畫餅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