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可委托哪些機構負責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的部分工作?可委托的具體工作有哪些?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負責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是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設立在全國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在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過程中,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可視情況將下列工作內容,部分或全部委托上述兩類機構組織實施:
(1)缺陷汽車產品投訴及相關信息的采集與分析;
(2)配合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開展缺陷汽車產品調查;
(3)配合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對缺陷汽車產品生產者召回過程監督;
(4)配合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開展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效果評估;
(5)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