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者應提交哪些召回報告?如未按要求提交可能會受到什么處罰?
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提交召回階段性報告和召回總結報告是生產者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生產者在發布召回公告之后就應定期將召回實施的情況向主管部門進行報告,并在召回計劃完成后提交召回總結報告。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階段性報告》與《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總結報告》是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了解掌握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情況的重要渠道,是政府主管部門履行其職能實施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因此,生產者應如實寫好這兩類報告。
(1)召回階段性報告
召回階段性報告是指生產者根據召回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部門提交反映某一階段時間內缺陷產品召回進度及狀況的情況報告。
召回階段性報告的時間周期應按主管部門的要求執行。在未明確具體時間時,可以按時間定期提交,也可以按召回活動的時段分期提交。
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示例參見附件4。
(2)召回總結報告
召回總結報告是指生產者根據召回計劃對缺陷產品實施召回在活動結束時提交主管部門反映總體情況的工作報告。召回總結報告一般應在召回計劃中所明確的截止時間后完成提交。
召回總結報告示例參見附件5。
如果生產者未按規定的要求提交有關召回報告,根據《條例》第22條第3款,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