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者、經營者違反《條例》規定涉及犯罪的,將面臨怎樣的處罰?
生產者、經營者違反《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包括對犯罪者人身的處罰和對犯罪者財產的處罰。刑罰的主要形式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主刑,以及處以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種附加刑。如:
――妨害公務罪。生產者、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采取暴力、威脅方法不配合缺陷調查的,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妨礙公務罪,即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屬單位犯罪的,根據刑法第三十條、三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如: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