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應建立并保存哪些汽車產品相關信息記錄?
根據《條例》規定,并結合實際現狀與需求,經營者應當借助現代電子信息技術,建立起計算機網絡管理系統,信息電子化與檔案紙質化相結合,不斷適應數據信息變化的需求、動態的需求、可追溯的需求。
汽車產品相關信息記錄根據需要,可根據銷售商、租賃商、維修商等責任主體的不同,分別涉及以下信息內容:
――車輛識別信息;
――車輛缺陷信息;
――車輛狀態信息;
――車輛處置信息;
――車輛部件信息;
――車輛維修信息;
――車輛租賃信息;
――車輛銷售信息;
――車輛案例信息;
――消費者(車主)信息;
――銷售商信息;
――租賃商信息;
――維修商信息;
――其它綜合信息。
《條例》規定,汽車產品相關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