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者和經營者應如何配合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開展缺陷調查?如果不配合,可能會受到什么處罰?
《條例》明確,在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開展缺陷調查過程中,生產者有義務提供相關資料、產品和專用設備,經營者有義務提供有關資料。
由于汽車產品是一種集機、電、液一體化的高科技產品,國家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缺陷調查過程中,除需要獲取技術文檔和相關材料外,可能還需要對相關車輛或零部件進行檢測、診斷或試驗。但汽車的很多檢測和診斷任務必須使用原廠的檢測診斷設備和工具才能完成。因此,可能需要生產者提供檢測檢測設備和工具,有時可能還需要生產者提供相關汽車產品或零部件等。
如果生產者和經營者不配合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缺陷調查,包括不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汽車或零部件產品、專用工具或專用的檢測和診斷設備,故意阻礙缺陷調查,甚至有暴力行為,國家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則可以依法采取多種手段給予處罰并采取強制措施。例如:
――經濟處罰。《條例》規定:生產者、經營者不配合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缺陷調查,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強制控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妨害公務罪。如生產者、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采取暴力、威脅方法不配合缺陷調查的,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妨礙公務罪,即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