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時,投訴主體必須是車主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09年修正版)第三十四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因此,消費者有權利向有關行政部門就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車產品進行投訴。第五條: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消費者(車主)對缺陷汽車產品投訴的行為,既是保護消費者利益的需要,也是每個消費者的權利。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因此,除車主以外的消費者(如乘坐巴士的乘客,不是車主但也屬消費者),在發現消費者使用的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時,也有權利進行投訴。
汽車產品缺陷可能會給駕駛員、乘員和其他交通參與者帶來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因此,《條例》中進一步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投訴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消費者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論是否是汽車產品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凡是發現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問題的,都有權及時向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反應缺陷信息,這不僅是對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更是對眾多消費者權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