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制度是怎樣的?
在《條例》出臺之前,我國汽車召回制度主要是通過《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第60號令)(以下簡稱《規定》)建立和實施的。《規定》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于2004年3月15日聯合頒布,同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這是我國第一部關于缺陷產品召回管理的行政法規。《規定》共分8章46條,具體明確了汽車缺陷和召回的定義,制造商的召回責任和信息備案義務,相關經營者的義務,主管部門的召回監管責任,主動召回和指令召回程序,缺陷報告、缺陷調查和確認程序,召回監管程序,以及違法行為的處罰等內容。
為落實該項規定的實施,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還配套出臺了四個實施細則:《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系統管理辦法》、《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專家庫建立與管理辦法》、《缺陷汽車產品調查和認定實施辦法》、《缺陷汽車產品檢測與實驗監督管理辦法》。
通過《規定》的實施,我國初步建立了汽車召回制度,監管部門、生產者及相關利益方積累了召回管理和召回實施的實踐經驗,但是,《規定》存在法律層級偏低、召回監管程序設計不盡合理、召回監管力度不足等一些問題,所以需要升級為行政法規,即《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條例》共分29條,在明確汽車缺陷、生產經營者、適用范圍等基本概念的基礎上,規定了生產者、經營者、監督者、消費者等各類主體的責任及義務,細化了統一管理、信息共享、召回程序、過程監管、違法行為處罰等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