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涉案120余萬元其中80萬元未遂 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本報訊(記者李奎)本溪市公安局原民警劉金哲,利用自己掌握的“蟻力神”案機密,使用“化名”向一名案件利害關系人先后索賄達120余萬元。
記者上午獲悉,劉金哲被西城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現年33歲的劉金哲為大學文化水平,案發前系遼寧省本溪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民警。
經查,劉金哲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利用掌握蟻力神集團原董事長王奉友的口供等案件機密的職務便利,化名“劉雨帆”,以遼寧省公安廳王奉友專案組成員的名義,主動與案件利害關系人江某(另案處理)聯系。
2008年3月14日上午,在北京見面后,以幫助王奉友、江某疏通關系為名,向江某索取賄賂人民幣43萬元。劉金哲返回家中后,將23萬元存入其岳父的賬戶里,20萬元藏匿于家中。
2008年3月23日,劉金哲再次來京,以疏通關系為名向江某索要人民幣80萬元。而在此之前,江某經找人打聽,得知專案組并沒有“劉雨帆”這名民警后,遂向警方報案。當天,當劉金哲來到北京與江某約定的茶館時被警方抓獲。目前贓款已全部追繳。
據了解,由于劉金哲在與江某聯系中使用了化名,因此起初北京警方以涉嫌詐騙罪對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后經檢察機關仔細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認定劉的行為已涉嫌受賄。
此案在審理過程中,劉金哲對于檢方所指控的“受賄罪”罪名并不認可。
法庭上,劉金哲雖然承認自己確實收了江某43萬元,但卻堅決不承認自己是索賄行為。據劉金哲說,他只是幫助江某歸還蟻力神集團的欠款,自己并沒有索賄或受賄的行為。
劉金哲的辯護律師認為,劉金哲的行為最多構成敲詐勒索,不應構成受賄。
法院審案
構成受賄罪判刑10年半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金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錢財且數額巨大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
對于劉金哲及其辯護人的辯解,法院認為劉金哲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行為雖有敲詐勒索的手段,但已經超出了敲詐勒索罪所包含的內容,同時侵犯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故不予采納。
鑒于劉金哲索取賄賂80萬元系犯罪未遂,故法院對其在判決中依法作出了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劉金哲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新聞鏈接
“蟻力神”案
據報道,2007年12月7日,遼寧省蟻力神天璽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王奉友,涉嫌散布謠言蒙蔽養殖戶,并用金錢收買的方式,組織、煽動、利用不明真相的養殖戶到黨政機關上訪。王奉友因此被警方抓獲。
后來,當地公安機關經過調查證實,在遼寧全省范圍出現的“蟻力神”養殖戶群體性上訪事件,“是王奉友在幕后一手策劃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行為”,目的是“為轉嫁蟻力神集團因經營不善而造成資不抵債的矛盾”。
目前,該系列案件正在審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