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住院,做常規檢查結果出不來,失去最佳救治時機,55歲的陳東(化名)在鄭州市骨科醫院兩天后死亡。
昨日,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醫院承擔50%的責任,賠償家屬損失及精神撫慰金13萬余元。
家人:周六腰疼住院,周一病人死亡
2006年12月2日下午,55歲的陳東在家屬的陪同下,來到鄭州市骨科醫院就診。他說,他的腰疼痛不止,已經持續3天。
骨科醫院對其初步診斷為:管內占位病變,腰椎管狹窄,椎間盤突出癥。醫院還對陳東做了血液等常規檢查,但當天正好是周六,很多工作人員不上班,各種化驗結果須等到下周一才能出來。
次日,陳東仍腰痛不止,骨科醫院開始輸液治療,對陳東使用了止疼針。但之后,陳東出現了新的癥狀:腿發紫、無力、臀部腫脹。
骨科醫院又開了止疼藥。
12月4日上午,陳東病情惡化,開始抽搐,此時血壓已測不到。當天下午,陳東昏迷被抬到搶救室搶救,4個小時后,搶救無效死亡。
死亡通知書確定的死因是:低血糖昏迷,電解質紊亂,心肺功能衰竭。
陳東死亡后,妻子及兩個子女痛不欲生,糾紛也隨之產生。隨后,鄭州市二七區衛生局委托鄭州市醫療事故爭議尸體解剖病理鑒定中心,作出了尸體解剖病理鑒定書,鑒定結果顯示的死亡原因為:雙肺水腫及出血;右心及左房心肌脂肪;腦脊膜炎伴多臟器感染(真菌性)。也就是說,死亡原因復雜,并非椎間盤突出。
鑒定結論為:鄭州市骨科醫院對患者醫療行為存在過錯;但因提供鑒定材料不夠詳盡,故不能準確界定醫院的過錯行為與患者死亡的因果關系的參與度。
陳東的家屬認為,是骨科醫院沒有盡到責任貽誤了治療時機,要求骨科醫院承擔賠償責任,但遭到拒絕。
醫院:雙休日常規檢查結果出不來
去年4月10日,協商不成,陳東的妻子及兩個子女將骨科醫院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2萬余元。
他們認為,陳東散步時出現腰疼癥狀,入住骨科醫院接受治療,由于醫院的過錯,沒有及時做出更進一步檢查,發現低血糖等,延誤了治療時機,以致患者死亡,應承擔賠償責任。但骨科醫院不認可,認為醫院治療不存在過錯,表示陳東入院時正好是星期六,其常規檢查結果只能等星期一出結果。就國內公立醫院來說,當時幾乎所有醫務人員都已休息,除非是急診和危重病人醫院才對患者做較復雜的輔助檢查。
此時要求院方應預知患者有危及生命的其他深層疾病存在的判斷不切實際。在結果出來之前,醫院只能對其腰疼對癥逐步治療。在此期間醫院不存在任何過錯。
醫院還認為,家屬起訴依據的是單方委托的鑒定結論,而該鑒定不具有權威性,缺乏科學性等,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同時,骨科醫院還提出,其屬專科醫院,診療重點也偏重于專科,有局限性。專科醫生只能具有覆蓋相關學科基本知識的能力,以這樣的基本知識、能力要求正確處理“多學科疑難復雜偶發病例”是不可能做到的。
隨后,法院再次委托中國法醫學會司法鑒定中心作出了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患者陳某死亡原因是全身性感染敗血癥,呼吸窘迫綜合征,是一種不常見的“多學科疑難復雜偶發病例”。
鄭州市骨科醫院屬于專科醫院,其覆蓋綜合疾病的能力,病況危重,診斷搶救有失時機,醫方存在一定過錯,在醫療秩序上應當設立健全完善的急診急查急救制度。而病人本身疾病較重,按照公平正義的原則,醫療風險責任醫患雙方應當共同承擔50%。
法院:醫院未對病人細致檢查 擔責50%
昨日,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患者陳某雖然是因骨科疾病入院治療,但醫院作為專業的醫療機構,對病人負有謹慎和努力的義務。
因醫院在患者陳某入院后未對其盡快采取更深入更細致的常規檢查,致使患者在發病時失去重要的搶救時機,兩次鑒定結論均指出醫院有一定的過錯。
但患者陳某的病例解剖可顯示其疾病是屬重度的,司法鑒定也確定了本病例死亡的因果關系的風險參與度雙方各為50%。故此法院根據本案事實、鑒定結論等認定對家屬損失醫院應承擔50%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骨科醫院賠償陳東家屬各種損失13.3萬余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