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海口7月31日電 (記者 關向東)今年10月1日起,在海南繁體字、異體字將有特定的生存空間;網絡詞匯在公共出版物及新聞報道中的使用將被限制;電臺、電視臺經批準可以使用方言播音。 31日,海南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漢字。 《辦法》規定九種情況下允許使用繁體字、異體字。包括:文物古跡;歷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跡;姓氏中的異體字;老字號牌匾的原有字跡;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已注冊的商標用字;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用字;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涉及港澳臺與華僑事務需要使用的。 針對迅速生長及流行的網絡詞匯,該《辦法》規定:國家機關公文、教科書不得使用不符合現代漢語詞匯和語法規范的網絡詞匯。新聞報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現代漢語詞匯和語法規范的網絡詞匯。
此外,“廣告用字不得使用錯別字、繁體字和已經廢止的異體字、簡化字,不得用諧音篡改成語。”
對于公共語言環境下普通話和方言的使用,《辦法》規定:“直接為公眾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應當以普通話為基本服務用語。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播音用語經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使用方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