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郭愛娣)4月23日,北京市政府法制辦公布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草案)》,并向市民征集意見。條例規定,首都實行問題食品召回制,對不履行召回義務的生產經營者最高可罰10萬元。
多次受罰將被終身禁業
條例明確規定,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安全負第一責任,應當誠實守信、依法經營,保證其生產經營的食品符合公眾健康的要求。同時,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信用信息也將被記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條例做出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危害或潛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可以在媒體上公布。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對于違法食品生產經營行為被處罰或同一違法行為被處罰兩次及以上負有直接責任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以作出其在五年內禁止從事食品行業的決定,并在媒體和網站上予以公布。食品生產經營者多次受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處罰,或造成嚴重后果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以作出禁止其終身從事食品行業的決定,并在媒體和網站上公布。
此外,條例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履行召回義務可罰10萬元
食品生產經營者一旦知悉其食品存在現實或者潛在危害,應立即召回,并在24小時內向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書面報告。主動召回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行政處罰。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履行召回其生產經營食品義務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食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食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或者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
高風險食品名錄應公布
針對當前食品安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條例要求對高風險食品實行重點監管,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程度確定重點監管的食品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此外,條例還規定,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協調機構負責組織有關專家根據監測數據、檢測數據、國內外食品安全相關信息進行科學分析,對食品中的添加劑、污染物、毒素、致病體等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論采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賣不達標蔬菜可罰10萬元
條例規定,發生突發食品安全事件,食品生產經營者不能提供相關食品明確的供貨者或者生產經營記錄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食品,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的,責令停產停業;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其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
條例還規定,銷售的畜禽產品、水產品、蔬菜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的,責令停止銷售,限期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食品,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的,責令停產停業。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注入水或者其他物質,可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食品,并處以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