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關緊要的細微缺陷敲鑼打鼓地“張揚”召回,出現重大缺陷卻遮遮掩掩、拖拖拉拉地“被召回”;面對一波又一波的召回潮,本土品牌近乎集體缺位,外方品牌則在全球召回行動中“順帶”在華召回,且中外待遇有天壤之別……中國汽車召回陷入此類怪圈已不是一天兩天了。
打破國內汽車召回怪圈也許不用等待太久。
近日有消息稱,汽車召回“舊規”已在修改當中,可能將于年內出臺;同時,《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新規下稱“新規”或將由國家質檢總局下設部門“規章的級別”,最終升格為國家行政法規或法律。
我國汽車召回之所以屢陷怪圈,根源可以追溯到制度建設層面。
2004年開始實施的《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下稱“舊規”),對違規企業的懲處力度極小:無論是制造商故意隱瞞缺陷,或試圖利用主動召回程序規避主管部門監督,還是因制造商的過錯致使召回缺陷產品未達到預期目的造成損害再度發生,違規企業只需承受1萬元—3萬元的罰款即可了賬。
汽車召回往往涉及成千上萬輛汽車,有的甚至高達數百萬輛汽車,1萬元—3萬元的罰款,連一輛汽車的價格都達不到,這樣低的違規成本,非但對汽車廠商起不到任何懲戒作用,反而近乎于鼓勵其漠視消費者的正當權益。
此外,“舊規”只是部門規章制度,由于沒有相關配套法規,管理部門只能“建議”、“督促”,對企業卻沒有強制執行權力。
而“新規”送審稿中有這樣的條款:生產者違反規定,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逾期仍未改正的,可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生產企業拒不承擔責任,將受到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許可證證照、撤銷認證證書;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雖然看上去50萬元的罰款已經比3萬元的上限高出了許多倍,但比對美國、日本高達1500萬美元、2億日元的“大手筆”,我國汽車召回“新規”依舊顯得“心慈手軟”,當然,相比從前已經進步了不少,而且“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是一道“緊箍咒”。
相關資料顯示,自1966年美國最先實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以來,美國累計召回的汽車數量已超過兩億輛,幾乎所有汽車制造商都有過大規模的召回。目前,汽車召回制度已經推廣到所有發達汽車國家。
我國自2004年開始實施汽車召回制度,但基于“汽車召回相關條款不夠細致,缺乏可操作性,且罰金太少,對企業的威懾力不足”,致使我國企業的汽車召回行為,不僅在“量”上不足,在“質”上也有巨大懸殊。
據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汽車召回管理部披露,除長豐、東南汽車、一汽轎車、奇瑞、長城、華晨金杯和吉利外,諸如比亞迪、一汽夏利、一汽海馬、上汽乘用車、江淮、長安等其他自主品牌制造商,幾年來從未實施過召回行動。
有人憂慮我國汽車召回“新規”依然過于“溫柔”,也有人擔心“嚴刑峻法”將使諸多本土品牌難以承擔由此引發的巨大售后成本。“新規”到底太嚴還是太松姑且不論,若置消費者利益于不顧,期待汽車廠商自行走出召回“怪圈”,恐怕是與虎謀皮,隨著我國汽車產銷量和保有量的連年飆升,汽車廠商應自覺承擔更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