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負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摘自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第76條
賠償比例為何確定10%
國務院法制辦官員稱,該標準曾普遍執行
■ 官方說法
對于76條的修改,國務院法制辦政法司副司長丁鋒近日介紹了確定“不超過10%標準”的依據。他還分析了為什么在交通事故中,機動車要多擔責的法律依據。
據丁鋒介紹,“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標準,原系國務院1991年頒布、1992年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確定的。該辦法曾規定“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這一標準經過多年實踐,已被社會普遍接受和認可。據專家介紹,“除此(10%標準)之外沒有一個其他標準更有說服力,所以這次修改就采用了10%的比例”。
丁鋒還表示,根據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高速運輸工具對周圍有高度危險的作業,應該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可以證明被損害由受害人的過錯引起的,可以減輕其民事責任。“當時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時考慮,機動車對于非機動車、行人,相對是高速運輸工具,所以他們之間發生事故,機動車要承擔多一些賠償責任。”
丁鋒表示,這次修改既側重保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就是體現“生命權高于路權”的原則,又較好地體現公平、進一步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統一全國機動車的責任標準。
■ 76條沿革
●1999年,沈陽頒布《行人與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人車相撞,行人違章,司機不負責任,行人擔全責”。被民間稱為“撞了白撞”規定。
●2000年,國內20余城市相繼推出“撞了白撞”條例。
●2003年6月,全國人大分組審議《道交法(草案)》,“撞了不白撞”是否寫入法律,成為焦點議題。
●2004年5月1日,《道交法》開始實施,第76條否定“撞了白撞”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行人有過錯、司機無責,降低賠償額度。
●2004年9月,經立法聽證會討論,北京出臺《北京市〈道交法〉實施辦法》,規定人車相撞,行人違法、司機無過錯,按照最低比例、額度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