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年度招生計劃,分學術型和專業學位兩種類型,招生單位根據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確定各學科(類別)、各專業(領域)的招生人數。
第十五條 由中央或地方財政撥款培養的碩士生,分定向和非定向兩種。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業;非定向生可按所在招生單位推薦、本人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辦法就業。
第十六條 委托培養碩士生的培養經費由用人單位提供,畢業后按委托培養合同就業。
第十七條 自籌經費碩士生的培養經費由招生單位在培養條件、指導力量具備的前提下,用指導教師的科研經費,或向社會多種渠道籌措解決。學生畢業后按自籌經費培養合同就業,合同中沒有規定就業去向的,通過“雙向選擇”辦法就業。
第四章 報名
第十八條 報名參加研究生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愿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三)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1971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報考委托培養和自籌經費的考生年齡不限。
(四)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國家和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五)已獲碩士或博士學位的人員只準報考委托培養或自籌經費碩士生。
(六)考生的學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
3.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后,經2年或2年以上(從高職高專畢業到2011年9月1日,下同),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且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
4.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和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按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5.已獲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
自考生和網絡教育學生須在報名現場確認截止日期前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證書方可報考。在校研究生報考須在報名前征得所在培養單位同意。
第十九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全國統一考試的報考條件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報名參加法律碩士(非法學)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八條中的各項要求。
2.在高校學習的專業為非法學專業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法學門類中的法學類專業[代碼為0301]畢業生不得報考)。
(二)報名參加法律碩士(法學)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八條中的各項要求。
2.在高校學習的專業為法學專業的(僅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法學門類中的法學類專業[代碼為0301]畢業生方可報考)。
(三)報名參加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旅游管理碩士、工程碩士中的項目管理、教育碩士中的教育管理、體育碩士中的競賽組織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八條中第(一)、(二)、(三)、(四)、(五)各項的要求。
2.大學本科畢業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經驗,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的人員;已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
(四)報名參加除法律碩士(非法學)、法律碩士(法學)、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旅游管理碩士、工程碩士中的項目管理、教育碩士中的教育管理、體育碩士中的競賽組織外的其他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第十八條中的各項要求。
第二十條 報名參加單獨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第十八條中第(一)、(二)、(三)、(四)、(五)各項的要求。
(二)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學歷后連續工作4年或4年以上,業務優秀,已經發表過研究論文(技術報告)或者已經成為業務骨干,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為本單位定向培養或委托培養的在職人員;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業務優秀,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推薦,為本單位委托培養的在職人員。
建筑學碩士、工程碩士、城市規劃碩士、農業推廣碩士、獸醫碩士、風景園林碩士、林業碩士、臨床醫學碩士、口腔醫學碩士、公共衛生碩士、護理碩士、藥學碩士、中藥學碩士等13個專業學位類別可設置單獨考試。
第二十一條 推免生須是經畢業學校(具有開展推免生工作資格)選拔并確認資格,在統考報名前通過其報考單位復試并被錄取的普通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除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旅游管理碩士、工程碩士中的項目管理、教育碩士中的教育管理、體育碩士中的競賽組織外,其他各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二十二條 報名包括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兩個階段,具體辦法由教育部和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公布。
考生須按規定繳納報考費。
第二十三條 報考點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確定并公布。報考點接受考生咨詢,辦理報名手續,安排考場,組織考試。
第二十四條 招生單位根據考生報考信息和教育部的規定,確定考生的考試資格,準考證由考生自行在報名系統中下載打印。
第二十五條 考生報名時須簽署《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