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工資待遇享受副行長級別的紀檢干部,因身體問題內退后,卻被所在銀行人力資源部門按作廢標準發放工資;扣除‘三險一金’后,每月領到手的薪水僅有60多元!連最基本的生活費也無法保證……”這是發生在湛江某銀行的怪事。該名紀檢干部經多次和單位協商無果后,最終怒將單位告上了法庭。
昨日,記者在采訪中獲悉,該案日前已在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法院依法判決該銀行應從2009年4月起按每月3212元及其他津貼給原告石某,直至其退休時止。
每月到手工資60.65元
據法院查明,今年52歲的石某,1999年從部隊轉業到某銀行湛江市分行工作,工資待遇享受副行長級別。
去年3月,石某因身體問題進行內退,并與單位簽訂《員工內部退養協議書》,但雙方對內退基本工資如何計付分歧很大。石某說,內退后,其所在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竟然按作廢的2001年工資標準(每月發放工資1800多元)給他,扣除“三險一金”后,他每月領到手的只有231.3元,到了7月,他到手的工資僅有60.65元,連最基本的生活費也無法保證。
石某為此多次和單位協商,但并沒有任何結果,無奈,他只好將單位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決“漲退休工資”
法院經調查取證后認為,某銀行總行曾發文作廢2001年的工資標準,從2003年起該銀行全國員工適用新工資體系,并且,石某一直按新標準領取工資至2009年3月,因此,該銀行采用作廢的工資標準發放石某的工資顯然是不合理和違背總行規定的。既然“三險一金”是按原告內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比例扣繳,因此,原告的內退工資也應按內退時在職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付。
近日,該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湛江某銀行應從2009年4月起每月按3212元加上其他津貼支付內退工資給原告至2018年12月退休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