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王殿學)12年前,房山居民劉先生在北京市農村合作基金會存款24萬余元。今年,劉先生前往“接收”基金會的北京農村商業銀行取款遭拒。劉先生起訴北京農村商業銀行燕房支行,要求返還存款。
昨天上午,房山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劉先生訴稱,1997年12月,他在北京市農村合作基金會辦理了活期股金證,至1998年最后一次交易,余額為24萬余元。但今年3月,他前去取錢時,得知基金會被農村商業銀行整合,并且燕房支行以其存款被核算抵銷為由拒絕。
案件審理時,燕房支行代理人說,農村合作基金會是國務院在1997年批準設立的,文件明確了當時基金會屬于農村基金互助組織,不屬于金融機構。后來在整合時經過審計,并按規定的時間置換了存單或存折,如果劉先生置換了新的存折,農村商業銀行才要承擔責任,但是劉先生的存款不在資產負債表中。
燕房支行的代理人還說,劉先生向合作基金會主張權利的時間,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
此案未當庭宣判。
■ 專家說法
未換存折錢仍屬于儲戶
北京大學法學院周俊業教授說,如果銀行認為儲戶沒有按規定更換新的存折,應舉證通知過儲戶。但即使儲戶沒有及時更換存折,沒有明確表示放棄這些錢,存的錢仍然是儲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