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前幾年,家電企業之間競爭比拼的是價格,而近兩年,在同等價位下,比拼的是贈品。從幾十元的鍋碗瓢盆到號稱上千元的高檔音響,從“買高檔產品就送”到“只要買就送”,一場硝煙彌漫的促銷新戰役在人們的不知不覺間拉開了序幕。雖然確實有不少消費者表示在贈品大戰中獲益,但也有部分消費者對此存有怨言,一些消費糾紛更是由此引出。贈品的性質到底是什么?贈品是否要明碼標價?贈品是不是也該質量過硬,標識、說明齊全……面對消費者的這些質疑,本報記者進行了深入采訪。
贈品喧賓奪主成主角
買大家電送小家電,買一件家電可能抱回四五樣贈品,拿了廠家的贈品還可能獲得商家的贈品……這兩年,在返券、抽獎等傳統促銷手段之外,家電廠商們又將贈品作為了促銷利器。家電贈品戰打得比產品戰還熱鬧,走進任何一家家電賣場都可以看到醒目的促銷活動,小到送飲料、電熱水壺、電熨斗、電壓力鍋、大米、菜籽油,大到送洗衣機、微波爐、電磁爐等等。
在國美北京紫竹橋南店,記者看到,不僅黃顏色的降價、特價標簽引人矚目,如小山一樣堆放在銷售展區中央或是高高擺放在家電產品之上的贈品也同樣引人駐足。一位消費者告訴記者,她之所以最后決定購買西門子冰箱,除了產品品牌的吸引力以外,還因為它附送一套精美的廚房用具。而另一位消費者孫女士說,其實現在買家電,各賣場的價格都差不多,就是在比贈品的多少,誰家的贈品多、促銷力度大,消費者就自然愿意去。
在大中北京中塔店的微波爐銷售區,記者看到美的與格蘭仕均將贈品堆放在銷售區中間,貨架上的產品旁也都擺放著蒸籠、燒烤架等贈品的樣品。見記者到來,美的的促銷員立即圍過來,一邊介紹產品功能一邊推薦贈品。當記者表示想看看其他品牌時,格蘭仕的促銷員馬上展開了熱情的促銷攻勢,并在對方贈送燒烤架、蒸籠的基礎上,加贈微波爐專用碗具和其他廚房用品。一來二去,雙方附贈禮品不斷升級。
贈品常惹出退貨糾紛
贈品價值少則幾元錢多則數百元。在贈品的誘惑下,消費者可能會改變心目中原本鐘愛的品牌和擬定的型號,最終的購買選擇往往偏離理性消費的軌道,甚至掉入消費陷阱。但贈品促銷和其他促銷手段一樣,解釋權永遠緊握在商家和廠家手里,其解釋又往往是霸氣十足。比如大多數賣場都規定,帶贈品或贈券的商品在退貨時,贈品或贈券應帶回,如果贈品已經使用或損耗,消費者須以賣場規定價格購買。
北京消費者姜女士前不久向本報反映,她在某家電賣場購買電話機時,獲贈了兩聽可樂,回家后家人就把可樂喝了。但電話機沒用兩天就出了故障。她把電話機拿回去退,賣場表示,退電話機可以,但要把贈品也一并退回,不能退回就要折價購買,按其規定,每聽可樂6元,兩聽共12元。姜女士表示,自己購物獲得贈品是商家自愿給的,因為商場出售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導致退貨,為什么要求消費者承擔贈品的損耗?她還告訴記者,其實賣場要求退回贈品她也可以理解,畢竟誰也不會做虧本的買賣,不可能平白地就給消費者送東西。但是超市里的可樂才三四元錢一聽,賣場的可樂是大批量進貨,價格肯定更低,現在卻要她以每聽6元的價格買下,等于在贈品上還賺取了利潤,這就太不合理了。
與前述情況相反,合肥消費者李先生前不久卻碰上了獲得的贈品退不得,必須買下這么一件窩心事。
李先生今年7月在合肥家福特裝飾城購買木地板時,恰逢商家搞活動,購滿5880元可獲贈加濕器一臺。商家測得李先生家地板鋪設面積為82平方米,商品總價為5900元,于是,李先生付過款后拿走了加濕器。但10月11日鋪地板時,發現實鋪面積是77平方米,按規定多退少補,但當李先生拿著單據去退貨時,商家告訴他贈品概不退換,退款后,李先生的消費額就達不到贈送標準,因此李先生要以優惠價買下這個加濕器。李先生對此表示很不理解:“當初是商家的工人進行測量的,就算達不到贈送標準,贈品總可以退換吧?況且這個加濕器我根本沒用過,憑什么讓我買下?”對此,合肥家福特裝飾城值班經理解釋說,他們曾出過海報,告知了贈品不退換,達不到贈送標準要將贈品買下,若不要贈品可打9.8折。而李先生認為,消費者購物時很難將海報細節看得清清楚楚,銷售人員應該做相關提醒,但他買東西時從未得到過這樣的提醒。
贈品到底該如何處理
這兩年,在家電賣場買過東西的消費者大都獲得過贈品,對此,多數消費這都認為這是商家的一種促銷手段,是一種變相的打折行為,但對于退貨時贈品的去留,消費者卻看法不一。在某事業單位工作的李女士表示,既然送贈品是一種變相的打折,是購買商品的同時享受到的,如果退貨,自然就不可能繼續享受這種折扣了。而退了休的周大爺卻告訴記者:“贈品是商家自愿給的,給出來的東西,哪有在要回去的理兒。”在外企工作的周先生認為,這件事應該一分為二來看:如果是消費者對產品有不滿意的地方,或是所購商品不能滿足自己要求而造成的退貨,退貨時就應該退回贈品;但如果是因為產品有質量問題,過錯在商家,那么退貨時消費者就有權不退回贈品。
記者發現,有關專家對此意見也不完全統一。中國消費者協會消費指導部主任王前虎表示,贈品、贈券與所購商品在法律上有相關連的關系,是消費者購買商品所產生的附帶贈予行為,因此從法律意義上講,在合同取消時,消費者應一并退回贈品或贈券。但消費者獲得的是贈品,因此在退貨時可以退回同樣的實物而不必折價購買。
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寶昌則認為,購物獲贈品,是商場的一種促銷行為,贈品一旦送出,其所有權就發生了轉移,消費者有權決定贈品是否退還。同時,商場有義務保證其所售商品是合格產品,當商品出現質量問題發生退貨時,屬于商場違約在先,其有責任承擔此過程中的損耗,并負擔消費者由此產生的損失。因此,退貨不能因贈品問題受到影響,即使消費者不退還贈品,商家也應為消費者辦理退貨。
北京億達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李亞飛表示,法律對促銷贈予行為中雙方的責權利規定比民事合同中的無償贈予更細,在此過程中,消費者的義務就是付款,商家則有為消費者提供合格商品及贈品并負責商品及贈品的保修等義務,因此在發生退貨時,特別是因商品質量問題而退貨時,消費者完全有權不退回贈品。
但對于商家強制要求消費者購買贈品,專家們均認為這是不當行為。李亞飛認為,根據《合同法》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和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規定,商場除在明顯的地方張貼海報,還應在消費者購物時進行提醒。另外,合肥消費者李先生所獲贈品并沒有使用,不影響贈品的再次贈送,因此商場應按多退少補的原則退還李先生多付的木地板價款,并按9.8折優惠價計算。
邱寶昌則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了消費者以選擇權,其中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因此,消費者拒絕購買贈品完全有法可依,商家的所謂“溫馨提示”屬于霸王條款。(桑雪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