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表不準,檢測費該誰承擔?消費者付款后保安員強行驗貨,這種做法合適嗎?日前,遼寧省消費者協會就近年來的一些典型投訴進行了點評。
電表檢測費不應由消費者承擔
2006年9月,消費者丁某到本溪市供電公司續交電費,發現當月電費達744.77元,而平時家中的電費大約四五十元。回家后,丁某拉下開關,結果發現電表還在計量。他致電本溪市供電公司客服部門,得到的回答是客戶應提出申請,到供電公司指定的機構對電表進行檢測,費用由消費者承擔。丁某投訴至本溪市消費者協會,經調解,該市供電公司免除了丁某當月電費,并為其免費更換了電表。
●消協點評:電表是供電公司向消費者供電的計量器具,不該由消費者出錢購買。國家對計量器具有嚴格的檢定要求。電表出現問題要消費者申請檢測并承擔檢測費,無疑增加了消費者的消費成本,侵害了消費者的正當權益。此糾紛中,消費者不該承擔電表檢測費。
付款后保安員強行驗貨屬侵權
今年1月,沈陽市皇姑區消費者馮某到東方家園黃河大街店買燈具和電料,在收銀臺付款后要出店時,被保安員攔下要驗貨。馮某認為商品已交款所有權屬于自己,保安員無權查驗,但保安員表示這是店里的規定,只為防盜。馮某不得已交驗后才離店。
●消協點評:個別商場、超市為防止貨品丟失,由保安員在商場出口處查驗消費者已結算完畢的所購商品,這是把消費者懷疑為竊賊的做法,侵害了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應立即停止。
誤導投保應退還保費
2007年3月,中國太平人壽保險公司鐵嶺分公司業務員,向調兵山市曉南鎮張莊村村民崔某介紹該公司某產品,承諾“到55歲時,可按總金額的5%開支”。
崔某投保后,向保險公司咨詢后得知,55歲后只能享受本金回報,至于5%開支的說法要根據公司的投資收益而定。2007年5月,崔某到調兵山市消費者協會投訴。經調解,保險公司為崔某退還了保費。
●消協點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情權,經營者有提供商品或服務真實信息的義務。《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所謂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依據上述法律條文規定,保險公司應退還崔某保費。
就餐時摔傷燒烤店當賠償
消費者陶某于今年1月到沈陽市福岳山燒烤店就餐。因店內地面有積水,陶某從衛生間出來時不慎滑倒,致面部和牙齒受傷。初次診療花費800余元,經醫生診斷,后續治療和鑲牙還需1000元左右。陶某向經營者提出2000元的賠償要求,經營者只同意賠付200元。當地消協對此糾紛進行了調解,未成功。
●消協點評: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條款,消費者的索賠要求合理,經營者應當賠償。建議消費者通過訴訟渠道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