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三包”規定要求整機包修1年,主要零部件包修3年,但是如果產品維修,新換了零部件,這零部件的包修期卻往往會縮水至幾個月。本報記者日前就此進行采訪時,相關專家指出,由于國家對此尚無明確規定,不少企業便借此打起法規的擦邊球,縮短新換零部件的包修時間。
新換壓縮機只包修仨月
日前,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工商分局申訴舉報中心主任高偉向本報反映,剛剛接到的一個投訴讓他很為難。
據高偉介紹,前不久,當地消費者劉先生投訴說,其2001年6月購買的冰箱去年底出現故障,他向當地維修站做了報修。維修人員上門檢修后表示是壓縮機壞了,需要換一個新的。于是,劉先生以500多元的價格換了一個新壓縮機。但是使用8個月后,冰箱又舊病復發,維修人員再次上門,檢修后仍然表示是壓縮機壞了,要再換一個。因為上次更換的壓縮機包修期是3個月,所以第二次更換仍然要收費。劉先生對此提出質疑:新產品的壓縮機包修3年,為什么更換的壓縮機只包修3個月?
高偉告訴記者,接到投訴后,他仔細查閱了各項規定,發現只有“三包”規定中要求消費者購買的家電產品,整機包修1年,空調及冰箱的壓縮機、洗衣機的電動機、電視機的顯像管等主要零部件包修3年,但對于更換后的零部件包修期還沒有明確規定。雖然劉先生的確有些冤,但是由于無法可依,致使調解工作陷入僵局。
記者調查發現,對于包修期外的產品,大多數企業規定的維修保質期都是1至3個月,但也有一些企業做出了半年甚至1年的保質規定,同時也有企業把這一期限依據送修機型狀態(出廠年限等)定為兩三周的。這些規定一般都寫在維修記錄單上,但很少有消費者留意這些條款。而對于包修期內的產品,維修后新換零部件甚至是新換產品的“三包”期均從產品購買之日計起,而不是從更新日計起。
中國家電維修協會副會長郭赤兵告訴記者,由于缺乏相關規定,企業在這方面各自為政,時常引出消費糾紛,該協會就接到過不少這樣的咨詢和投訴。
法規解釋有差異
中國消費者協會消費指導部主任王前虎認為,從原則上看,國家對更換后零部件的保質期并未進行明確規定,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了消費者知情權,因此在維修前,企業有義務明確告知維修后的保質期限,消費者也可在維修前充分了解并與企業明確約定。
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寶昌認為,“三包”有效期為整機1年,主要部件3年,主要部件有壓縮機、風扇電機、溫控器等,因此根據規定,壓縮機的“三包”有效期為3年。同時,“三包”規定第14條為:換貨時,凡屬殘次產品、不合格產品或者修理過的產品,均不得提供給消費者;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票背面加蓋更換章并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或者在原“三包”憑證背面加蓋更換章。也就是說,明確規定了部分商品換貨后,應當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根據規定,無論是整體更換或者主要部件更換,都應當重新計算“三包”期限。另外,參照《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21條:整機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貨票背面加蓋印章,并提供新的“三包”憑證;第22條:更換主要部件時,應當使用新的主要部件,更換后的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記錄在維修記錄的維修情況一欄中。因此,不論是更換產品還是更換主要部件,都應依據國家“三包”規定,自更換日起重新計算“三包”期限,國家沒有規定的,可由企業和消費者進行約定。上述案例中,企業規定新壓縮機包修3個月,涉嫌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郭赤兵認為,目前企業約定俗成的1-3個月維修保質期,首先是指在“三包”期外,其次應該是僅僅針對維修服務質量而言。比如,如果一個焊點開焊了,維修后3個月內焊點再次開焊,企業應負責免費修復,如果是3個月后出現問題,則可以收取相應的費用。但是,新更換零部件的包修期則應該執行行業相關約定(根據零部件的質量來確定,新部件由維修服務企業負責,質量問題向元器件供應商追繳)。他進一步解釋說,“三包”以外的維修服務不能長時間包修整機的原因在于:產品已開始處于故障高發期,維修服務企業只能保障維修服務項目的質量,比如更換了電源,若維修完成后一個月內顯示屏故障,則維修服務企業不應該也無能力承擔包修責任。
相關法規有望出臺
針對維修服務的保質期問題,湖北省于2007年12月1日起實施了《湖北省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條例》,規定承接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的期限由維修服務經營者共同約定,并在維修單上予以注明,產品修復后90日內出現同一故障的,維修服務經營者應當負責免費返修。
而郭赤兵透露,在已經報送商務部的《家用平板顯示電視機安裝和維修服務技術規范》和正在進行網上公示的《房間空氣調節器拆裝和維修服務的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都對維修服務和更換產品的保質期分別進行了限定。如在《房間空氣調節器拆裝和維修服務的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中,將更換單元質量分為未使用過的新品、經檢測性能指標完全滿足品質規格要求的合格品、經檢測大部分性能指標基本滿足質量規格要求的可用品。按照更換零部件的質量,更換主要部件時,保質期按維修內容及更換器材質量具體情況,由低到高依次分為大于1個月至大于24個月5個檔次。其他更換零部件按維修內容及更換器材質量具體情況,由低到高依次分為大于1個月至大于6個月4個檔次;而按整機及安裝件質量狀態,安裝保質期由低到高依次分為大于12個月至大于84個月4個檔次;按維修服務部位與內容、更換單元或器材質量等具體狀況,維修服務保質期由低到高依次分為大于1個月至大于6個月4個檔次。以上保質期,根據“三包”期內外、產品使用狀態、更換部件質量、維修工藝來確定,由消費者在事前了解的前提下進行選擇。
郭赤兵告訴記者,《家用平板顯示電視機安裝和維修服務技術規范》和《房間空氣調節器拆裝和維修服務的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雖然都是推薦性的行業標準,不具有強制作用,在短期內不會有立竿見影的效果,但其一方面可以提高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另一方面也可以引導企業增強責任感,提高服務水平,提升服務顧客滿意度,同時還可為消協、工商等部門提供調解糾紛的參考,因此,在不久的將來,其對市場的規范作用必將顯現出來。他還表示,對維修服務和更換產品的保質期分別進行限定原則將逐漸擴展到其他家電產品的維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