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下午,市民王先生在樂購超市盧灣店買了7包“百味林多味花生”和1包“健強湯料”,價款共計56.40元。他還未走出超市,就發現這些包裝食品均已超過保質期,便向該超市反映。
該超市有關經辦人承認,王先生所購食品確已過了保質期,但最多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退一賠一”的規定處理。但王先生認為,6月1日《食品安全法》已正式實施,對銷售過期食品應按“十倍賠償”。在解決無果后,王先生當天向工商盧灣分局提出申訴,該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對該超市進行了檢查,發現超市已將過期食品撤柜,未發現有同類及其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工商執法人員責令樂購超市盧灣店退還食品價款56.40元,并以十倍的價款共564元給予王先生賠償。
昨天,樂購公司事務部有關負責人給記者發來一則“‘6·1’過期食品事件”的聲明,稱當天服務臺接到顧客投訴后,客服當班便立即核實情況,發現被投訴的商品并無銷售陳列。但在1.8米以上的貨架暫存區發現待退商品有被翻動過的痕跡。客服主管當時立即報備值班經理,但在值班經理到達前,顧客已先行離開。當晚該店帶領店內員工將所有的商品保質期做了徹底檢查,并將貨架高處暫存的待退商品全部移回倉庫。
在《食品安全法》實施后,一些超市賣場已進行了調整。為保證食品安全,麥德龍日前推出了保障食品安全的可追溯體系,其可追溯體系涉及250種食品。卜蜂蓮花針對門店導購、理貨員、服務臺人員等崗位進行了技能強化培訓,有效提高了賣場人員的業務水準。家樂福啟動了食品全宣傳月,超市邀請了市食藥監局、市工商局專家給各門店店長、相關員工以及供應商等進行專業培訓。